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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让法律为道德兜底,告慰见义勇为好少年

秦川
2016年06月16日17:33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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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救不慎落入池塘的小伙伴,江苏徐州12岁少年李鸣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李鸣鹤的父母作为原告把被救少年小旭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同时还起诉了池塘所在地村委会和致池塘形成的煤矿。6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获救者小旭及其父母补偿原告8万元,王庄煤矿赔偿原告81206.3元。

面对处于危难关头的小伙伴,李鸣鹤没有袖手旁观,而是奋不顾身,舍己救人,他的身上闪耀着道德光芒,令人赞叹。小伙伴得救了,他却溺亡了,让人扼腕痛惜的同时更加肃然起敬。然而,他的家人既没有获得赔偿,也没有获得补偿,更没有获得见义勇为称号,这显然不正常。

该案的一大看点是,法院引入并实践了“公平责任”这一概念。在本案中,小旭是被救者,在李鸣鹤之死中,他并无过错,但法院要求其承担“公平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处小旭家人补偿李鸣鹤家人,从情从理从法上都说得过去,平衡了双方意愿,也使两家都能接受。

我们常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就体现在法院的每一次依法审判中。每一次判决,是基于法律的判决,也是基于公序良俗的判决,以及基于世道人心的判决。此次法院判决获救者对救人者家人进行补偿就彰显了这一点,既呵护了法律尊严,又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不难想象,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次判决是一次法治启蒙,将不断塑造他们对法治的坚定信仰。

如今,法院判决为李鸣鹤讨回了公道,也让他的父母得到了慰藉。但是,相关部门迟迟不批准对李鸣鹤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这让李鸣鹤父母很不解。相关部门给出的理由很明确,相关政策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于是便不授予李鸣鹤“见义勇为”称号。

这一理由值得推敲。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等于未成年人不能见义勇为,更不等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了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正如该案审判长高晶所称,不应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从事于自身行为能力不符的活动,但这绝不是说未成年人不应该见义勇为,而是更应该“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既然警方也认定李鸣鹤确实是在营救小伙伴的过程中溺水死亡,那么,其行为就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就应该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换言之,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该不该被认定,分明是两码事。生硬地扯在一起,不仅犯了逻辑层面的错误,更伤害了李鸣鹤的家人。该事件的条理不难厘清,李鸣鹤见义勇为属实,相关部门就应该依法依规对他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等。他没有做到见义智为、巧为,不等于其行为不是见义勇为。如果以避免盲目模仿为借口,反对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就显得冷漠而轻佻。

两年前媒体披露了一个案例,江西宜春高三考生柳艳兵在高考前夕,与客运班车上的持刀歹徒搏斗,保护了其他乘客。柳艳兵英勇受伤,无法参加高考。消息传出,舆论盛赞,称其未能参加高考,实际上早已交上了另一份答卷,在一场道德大考中,柳艳兵获得满分。此后,柳艳兵荣获江西“希望之星”见义勇为好青年称号,全国首个“中华见义勇为楷模”称号,还当选为德耀中华·第五届全国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候选人。

按照一些部门的逻辑,柳艳兵小小年纪也不该见义勇为,更不能授予他一系列荣誉称号。事实上,柳艳兵配得上那些称号。他的勇敢救人行为人们交口称赞。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大众认可柳艳兵,为他的行为点赞,并希望通过他的行为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应该看到,李鸣鹤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没有职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尽管如此,在公众心中,李鸣鹤就是见义勇为的好少年。如今,法律已做出公正裁决,希望相关部门也能够尊重民意,给李鸣鹤应有的评价。正如有学者所称,“见义勇为”不分社会制度,也不分意识形态,不分生活条件,它是一个社会最根本的一股社会力量和最根本的使命。授予李鸣鹤“见义勇为”称号,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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