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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拍摄警方执法,法律真“不允许”吗?

蒋萌
2016年06月08日14:52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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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拍摄警方执法,法律“不允许”吗?

背景:近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新京报发表王琳的观点:笔者按图索骥,一一查验了有关法条,并未发现有“禁止民众拍摄执法”的具体规定。《刑法》首先可以排除。援引“袭警罪”的规定,实在与民众拍摄执法八竿子打不着——除非拍摄者不但在围观拍摄,还以手机或拍摄设备为凶器,对警察实施了暴力!“平昌公安”官微解释称: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此外,“平昌公安”官微还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称: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强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有控制权,这没问题。但警方对现场的控制,指向的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从遵宪行宪护宪的角度看,拍摄执法的民众岂能被认定为“无关人员”?警察执法,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组法律关系;民众拍摄执法,与执法者是另一组法律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拍摄者自愿履行宪法权利,就是这组监督法律关系的“相关者”。但是,民众也应该注意围观拍照应该有边界意识。拍照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另外,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要对事实和真相负责,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小蒋随想:落实“阳光执法”,就应公开执法过程,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一方面敦促执法公平公正,另一方面确保法治的公信力。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警方执法时为何被要求使用执法记录仪,在嫌疑人接受警方审讯时,也要全程视频记录。全程视频与声音记录,旨在时刻提醒执法者依法执法,防止不当执法甚至刑讯逼供的发生……既然群众有权监督执法,那么围观警察执法就很正常,如果亲眼看警察执法合理合法,拍摄一下怎能算“违法”?在自媒体时代,很多人都有随手拍并上传网络的习惯。一些拍摄者确实存在猎奇心理,这种心理会使另一些人觉得不屑与反感。但是,只要拍摄与发帖者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触犯法律法规,犯不上小题大做。此外,某些群众对警察执法、行政强拆等进行拍摄,也是源于某些执法并未严格遵循法律办事,甚至存在不当使用暴力的情况。某些案例中,警方执法记录还会“故障消失”,引发群众质疑。而通过群众拍摄不当执法并曝光,有关人员被惩处的例子不胜枚举。不可否认,确有某些拍摄者恶意剪辑视频,试图歪曲事实、误导舆论。对于这种不良行径,社会理当唾弃,应按照有关法规惩处。但是,不能因噎废食,个别人的图谋不轨不能成为执法者反群众监督的理由。当然,警方有权维持执法现场的秩序。但是,“干扰执法”不是筐,不能把什么都往里面装,一味驱散群众、阻止群众拍摄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对警方而言,严格依法执法,身正不怕影子斜。真相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污蔑谣言与歪曲事实终会败露。

法律保障劳动者底线权益,勿“开倒车”

背景:虽然《劳动合同法》已通过九年,但争议一直存在。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焦点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以及由于当前我国正开展供给侧改革,《劳动合同法》是否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订。

新京报发表廖保平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税负才是问题的关键。目前企业的平均税负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税费过重,如果企业赢利空间有限,就会向员工转嫁经营成本,就会批评《劳动合同法》,认为过于保护劳动者。这也是本届政府一直为企业和个人努力减税降费的原因。中国地域千差万别,行业千差万别,企业也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对所有地域、行业、企业一刀切,确实灵活性不够,恐怕很难满足各地的实际需要。从这一角度上讲,现在讨论更高段位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不如更加关注于法律与国情的适应,不如在立法层面更加灵活一些,给地方更多的自主立法空间。如北京、上海等城市,无论是人均GDP或职工平均收入,均已接近一些发达国家水平,那么,这些地方愿意更加注重保障劳工权益,自然就可以先行一步。中西部等一些省份如果就业仍然是最大压力,那么,当地的劳工法律自然可以更加宽松一些,向资方倾斜,鼓励企业雇佣更多人员。我们的相关法律,应该根据这样的实情,而更加富有弹性,在大一统的成文法体制之外,给予地方更大的立法自主权利。我想,这可能才是认真值得考虑的问题,也是最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佳解决方案。

小蒋随想:法律应被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其神圣不可侵犯。但有些法律在执行中却遭遇梗阻,还被一些人宣称应“放宽尺度”,《劳动合同法》就是其中的典型。在《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如果问某些老板以及替老板代言的某些专家,答案一定是“过度”;若问可能遭遇欠薪、面临休假权被侵犯、为保饭碗“不敢怀孕”的普通劳动者,答案则会完全相反。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公允与适度,不同身份的人,会给出完全不同的答案。对具有立法与修法权限的机关而言,切忌偏听偏信,秉承中立与客观的态度,努力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诉求,才有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给予地方更大的劳动立法自主权论调的初衷不错,但存在某些“悖论性”隐患——如果地方性立法完全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制定,那么“更大的自主权”从何体现?倘若地方性立法有不符合上位法的条款,“更大的自主权”会否已涉嫌违法?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确实存在发展差距,对待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的确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拔苗助长。但是,劳动者的各项底线权益不容侵犯,《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的底线权益方面不能“开倒车”。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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