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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人民要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

徐家新
2016年04月18日03:41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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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推动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等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当前,我们要针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凝聚共识、循序渐进,稳妥有序推进这项改革。

  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符合司法规律

  对法官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是由审判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特性。行政权从本质上讲是管理权,行政行为多数不具有终局性,其合法性需要接受法律衡量;行政官员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讲究上命下从、令行禁止。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程序性等特点,以司法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审判权具有终局性,对纠纷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原则上一事不再理;法官在审判组织内部是平等关系,讲究少数服从多数。审判权与行政权存在的这些重大差别,要求对法官的管理应实行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模式。

  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并明确法官属于公务员范围。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实行与其他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任免条件、职级晋升、业绩考核、职业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实行行政化管理,法官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上下级关系。这种管理体制既不利于法官平等行使审判权,也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从职位性质、条件、特点和管理来说,法官职位有别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三个职位类别中的任何一个。法官等级主要代表职业资历深浅,并不意味着级别高低,等级不同的法官就同一起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权力平等、共同担责,不存在“谁级别更高,谁审批把关”的现象。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应当按照法官职业特点,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任务。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构建与审判权特点相适应的法官管理制度,既是保证司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更是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

  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不是变相为法官“提职级、加工资”,而是依托法官法确立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制度,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在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选升比例、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确保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为法官提供相应职业保障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行使审判权,承担着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角色,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并受到更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和职业道德的约束。我国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对法官的职业要求比其他公务员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一是入职门槛更高。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具有相应法律工作经历,并经过较长时间的任前培训。二是肩负责任更重。根据中央统一要求,法官员额未来将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入额法官将经过严格遴选。进入员额后,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三是职业伦理要求更严。受审判工作特殊性影响,法官要受到严格职业伦理的限制。比如,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在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同时,都相应提高了法官职业待遇水平,以促使法官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在我国,过去由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挂钩,基层法院法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受限、晋升通道狭窄,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总体不高。不少一线办案法官为了晋升行政职级,选择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离开法院到其他单位工作。随着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审判任务和工作压力越来越重,优秀法官流失和断层现象更加突出。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就是针对影响法官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大职业保障力度,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引导法官立足基层,在办案岗位成长成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业中安心专心工作。

  稳妥有序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一项复杂改革。推进这一改革,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从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出发,通过使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在实践中,尤其要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

  突出职业特点,着力提升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针对当前依据行政职级确定法官等级、法官职业特点体现不够的问题,新的法官等级包括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工作年限、所任职务等丰富内涵,是对法官进行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官依法享受保障待遇的重要基础。其核心是按照法官等级进行管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与其他公务员职务层次没有对应关系,法官之间也不根据等级高低确定上下级关系。在法官等级设置方面,打破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在法官等级晋升方式方面,试点方案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法院法官只要认真履行职责,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能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一定等级。晋升较高法官等级的,实行比例或者数量控制。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还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广大法官安心在审判一线工作,又可以确保较高等级法官是优中选优,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坚持基层和一线办案岗位导向,有效激励广大基层和一线办案法官办好案、多办案。目前,人民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法官在基层。有效激励基层法官队伍是确保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重中之重,也是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关键。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着眼于法官在基层培养、在基层锻炼、在基层成长,坚持重点向基层法院倾斜,鼓励优秀人才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岗位流动。较大幅度提高中级、基层法院较高等级法官比例,择优选升高级法官的比例设置也是越向下级法院比例越高。特别选升制度也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一线办案法官,增加了一线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的机会。同时,试点方案还加大了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倾斜力度。

  完善职业保障,切实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既需要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法官逐级遴选等改革相衔接,也需要健全配套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和工资标准。但在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时,要建立与之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建立与法官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建立法官单独工资制度,较大幅度提高法官收入水平,完善法官的其他职业保障措施,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18日 07 版)

(责编:王政淇、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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