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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遗失物要“误工费”就不道德了吗?

蒋萌
2016年04月06日16:00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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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遗失物要“误工费”就不道德了吗?

背景:据报道,赵先生和家人近日到成都旅游,在机场到酒店的路上将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落在出租车上。捡到包的的哥提出应给300元“误工费”,引来赵先生的抱怨和投诉。当事的哥也对媒体喊冤,称假期生意太好走不开,从温江到文翁路来回费用合理。

京华时报发表周潜之的观点:2014年,青岛某论坛一篇《模范出租车红飘带,归还失物索要高额路费合适吗》的帖子引起网友热议,内容是的哥归还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向乘客索要30元车费(实收20元),失主气不过,就把出租车司机道德批判一通。这事虽然争议很多,但最后的处理结果却很清晰:发帖者不仅支付了相应车费,还专门在微博公开向司机赔礼道歉。而化解那次道德困境的,正是当地拥有保障各方利益的规则。据青岛市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处工作人员称,按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的规定,司机有义务保管好乘客遗失物品,但保管费用应由乘客承担,而在给失主送遗失物品时,是可以打表前往的,司机可以按计价器上的数额收取对方费用。像青岛这样的规则,其内在逻辑就是让有代价的道德行为得到合理补偿。这样,不仅是为了解决司机和乘客可能的扯皮,更深的意义,还是让道德行为没有负担,不受盲目的道德指责。有规则保障,才能让道德得到发扬,让更多的人以日常的小小善举,稳定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石。

小蒋随想:曲高难免和寡。社会提倡道德,不应将道德捧上神坛,那无异于“捧杀”,道德应当是接地气的,道德不能排斥个体的权益与合理诉求。对拾金不昧并送还的人而言,要对失物付出保管与送还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而这并不是捡拾者“天然”应当承担的,社会不能苛求捡拾者“毫不顾己,专门利人”。作为失主,对于别人归还失物应有感谢之情。从这一角度,失主将自己的失误成本转嫁给捡拾者,恐怕并不那么理直气壮。那么,如何判断归还失物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敲诈勒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需要管理者出台规定规范。比如,日本《遗失物法》第28条规定,“失主应支付给拾物者相当于该物品价格(中略)5%以上20%以下的酬谢金”。日本这一法规能否借鉴,会不会在中国引发争议,见仁见智。但如上文所述,出租车司机归还失物时打表前往,这个成本由失主承担,应是不过分的。

男子“被吸毒”记录难消,官僚风不改?

背景:陕西男子王涛遭亲戚冒用身份,“被吸毒”长达10年,其乘火车、住酒店均遭尿检,前妻还与他离婚。在驾照又因此被吊销后,王涛被迫走上自证清白之路。2015年7月警方承诺“尽快处理”,但因吸毒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复杂,至今仍未彻底解决。

京华时报发表兵临的观点:申请吸毒人员信息更改,究竟需要哪些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和手续设计是否合理?应否向社会公开?为何录入机关两次向上级部门提交材料申请修改均被退回?这中间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还是执法者个体的因素?如果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不是为了最终的真实客观公正,而是出于某种免责考虑,那么就很难避免在执法程序中被植入“循环证明”或形式主义的做法。此事还暴露出执法机关协作的痹症。错误信息被录入系统后,王涛所在派出所曾多次将王涛非吸毒人员的结论上报,得到的反馈是该信息只能由录入单位删改。这种权限设计或许合理,但执法上的内部协作几乎没有。不难看出,虽然执法的信息联网了,但执法的思维与方式仍是碎片化状态。现代信息社会,一桩冒名者已被抓、当事人能自我举证、当地公安机关和录入机关都已确信吸毒者信息录入有误的个案,在信息更改上却如此费周折,其中的梗阻只能从制度上破解。

小蒋随想:大数据管理的好处是,各种信息能够快速共享,处于不同地域的终端与终端之间可实现无缝链接。面对联网的错误信息迟迟得不到纠正,显然不能归咎于技术问题,症结只能是操控技术的人以及人为导致的机制梗阻。在这种梗阻的背后,是管理者并未“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是不良的工作作风在作祟。高层反“四风”,其中指向的官僚主义,恰恰是针对群众最不满意的干部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作为、不负责任。本例中,相关执法部门显然没有将改进作风落到实处。这也是高层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原因,反“四风”绝不能成为一阵风。某些单位与个人嘴上说要改进工作作风,我们当听其言观其行。此外,对于那些工作拖沓、履职不力、给群众带来不便乃至负面影响的责任人,理当予以问责和惩处。必须厘清机制弊端与人为懈怠的关系,不能让不作为者找到“挡箭牌”。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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