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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跳楼救子”蕴含多少无知与无奈
“老母跳楼救子”蕴含多少无知与无奈
背景:近日,深圳罗湖区莲塘一位63岁母亲跳楼,希望用自杀的方式得到保险公司30万赔偿款,来治疗儿子的强直性脊柱炎。母亲没想到,自杀并不能获得意外险赔偿,而且这份保险去年已过期。深圳市慈善会德义基金联合深圳博爱医院,提出为死者儿子提供免费治疗,帮助他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京华时报发表兵临的观点:无知也罢,骗保也罢,大爱面前任何理性的指责都无意义。或许稍感欣慰的是,母亲的死最终以一种悲剧的舆论效应,为儿子接受救助带来了希望;但这一极端事例的可悲之处也正在于此。如果救助信息畅通,这位母亲原本不会走入绝境。据了解,早在三年前,深圳市慈善会德义基金就发起救助强直性脊柱炎病友髋关节置换手术公益项目,并陆续帮助20多位全国各地家庭贫困的强直性脊柱炎病友成功完成髋关节置换手术。如果这位母亲能够及时获取公益救助的信息,如果其子能够被纳入这一置换手术公益项目,悲剧便可避免。民间慈善救助事业的发展,不能光看重组织的壮大与资金的积累,还要着眼于救助的有效性,在专项救助与受救助对象之间,建立起敏捷的信息沟通机制。尤其是要扩大社会救助的公益广告投放,有针对性地做好救助的宣传普及工作,以在公益项目与受助者之间架起爱心桥梁。
小蒋随想:不得不说,困难人群想申请公立或社会慈善机构的帮扶并不容易。一位朋友的孩子得了一种免疫性疾病,虽然花了几十万元给孩子治病,但孩子的情况未见好转,而这家人已快“弹尽粮绝”。所以,他们想到社会救助。当他们向有关机构寻求帮助时,工作人员态度不错,但也说需要帮助的人太多,慈善机构要审核孩子的病情、了解家庭经济状况,最终能否救助、能给予多少救助,不确定。这种答复令人沮丧,但慈善组织的财力与人手有限,加上渴求帮助者众多,“欲求而难得”也是不得不“理解”的现实。有人说,可以网上募捐。只是,繁多的网捐是对社会善心的持续考验,诈捐不时出现又使网捐的公信力令人犹疑。本例中,如果不是母亲跳楼引发社会关注,有关基金与医院能迅速为其子提供免费治疗吗?该机构三年帮助20多位贫困患者,每年只救助几个人,杯水车薪显而易见。“惨烈才帮扶”是一种尴尬,充分的救助说易行难。
区人大代表“法庭打人”不具有免罪牌
背景:近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现场,由于对律师的观点不满,旁听席上的区人大代表兰天竟然对律师破口大骂并挥拳殴打。
京华时报发表朱恒顺的观点: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因此,法院没有立即对兰天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不过,代表法同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情形,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原则上就应当许可。目前,兰天已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并被执行拘留,就证明了这一点。代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绝不允许有法外特权。在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不仅要关注被提名者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也要特别关注被提名者的法律素养。今年各地将普遍启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这一点值得重视。
小蒋随想: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是有前提的。该权利旨在确保人大代表在正常履职时,免受“权力动用司法”性打击报复。如果人大代表确实犯了罪,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向有关层级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经许可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人身特别保护权不是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任何人触犯国法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律师必然要替其代理的当事人说话。即便当事人是涉嫌犯罪的被告,辩护律师也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因而,律师的话在相反的一方看来,恐怕不会顺耳。如果因此就对律师报以拳脚,既是狭隘的,又是违法的。法官不会听信律师的一面之词,最终的判决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庭上公然打骂律师,一方面表明冲动是魔鬼,另一方面也表明打人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在法律公器之下还要动用私刑。打人的区人大代表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并被拘留,印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没有违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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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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