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公共视频不能减损公民权利

乘公交车丢失贵重物品,失主想拷贝调阅车上监控,却接连遭到拒绝,近日,东湖社区爆料台一则帖文,引起网友热议,记者看到,该帖共500余字,字里行间透着发帖人的气愤与无奈。3月12日,武汉警方就此帖文作出回应:市民调取公共场所监控影像,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不是想看就能看”。(3月13日新华网)
公共场所的视频资料,可能涉及公民隐私,如果发生泄露,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在社会上也会造成恶劣影响,近些年也不乏类似的个案发生。因此,基于公民隐私权保护,有必要制定办法加强公共视频的管理,规范视频的查阅、调取、复制等行为,防止泄露和用于非法目的。比如,湖北省制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即是如此,其初衷无须置疑。
不过要看到的是,公共视频管理约束的对象是记录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所有单位,以及对这些视频负有管理责任的具体工作人员,确保他们利用视频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所以,执行相关办法,遵循相关程序,是为了牢守公私界线。一定意义来说,公民是不能调阅公共视频,但这不能剥夺公民作为利益当事人,在有调阅视频管理权限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查证后查看视频的权利。
个案即是如此,乘客在公交上丢失重要物品,她有权利向公交管理部门请求查证,确定是否在公交上丢失以及如何丢失,而公交管理部门也有协助查找的义务。尽管她直接主张调阅公交车监控的视频,不符合相关办法的直接规定,但不意味着她的请求就该被推诿。其实,即便她选择报警,调取监控视频依然是绕不过的环节,还是需要公安、公交和乘客三方确认。这也意味着,公交管理部门在乘客提出要求后,完全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提出查阅视频的要求,按乘客提出时段与车次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公共视频“不能想看就看”只回应了问题的一半。公共视频管理程序固然重要,但公民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乘客要调阅视频,相关的程序不能成为不主动作为的借口,更不能异化成另类的行政审批,成为公民主张权利的壁垒。其实,在公共场所设立监控设备,本义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方便管理部门获得管理证据,以保护每个公民的安全利益。对视频加强管理防止公民隐私泄露,是为了趋利避害,而不是给管理的作为设置樊篱,更不是减损公民权利。在严管公共视频的同时,应细化部门间的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机关应当赋予其他公共管理机构相应的调阅权限,让其具有针对具体事项相机处理的自由度,既要防止一放就滥,更要防止一管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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