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宪法对治理现代化的作用
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而法治并不是一般的规则之治,它是宪法之治,因而法治状态的最高表现就是宪法至上,因此以宪法为基础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与此同时,宪法对治理现代化也具有核心作用。首先,宪法能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价值引领。第二,宪法能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制度依据。治理体系本身就是制度体系。而宪法全面规定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构成国家治理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制度形式和制度载体。另外,国家的具体制度、具体机制,也要以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为框架、为指导、为依据。因此,是宪法统领治理体系,并且使具体的国家制度协调运转。第三,国家治理能力本质上是制度执行能力,宪法能够为国家治理能力提供合法性渊源和有效性支撑。所以,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宪法既具有基础性、核心性地位。
尽管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但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并不等于国家治理的西方化。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国的国家治理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了非常全面而明确的确认。因此,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为基础,并且凸显国家治理的中国特色。具体表现在:第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为基础,凸显我国国家治理的经济特色。我国宪法规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我国国家治理的经济特色就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市场经济优越性的有机结合,并因此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为基础,凸显我国国家治理的政治特色。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这些制度都统一于党的领导,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落实于依法治国的实践。第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为基础,凸显我国国家治理的文化特色。我国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度耦合,具有优秀的文化基因和独特的文化标识。我国国家治理的文化特色就是要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用共同的价值信念和理想目标凝聚社会力量,提升广大民众的归属感和向心力。第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为基础,凸显我国国家治理的社会与生态特色。国家治理的社会特色,就是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国家治理中的生态特色,就是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首先要落实宪法价值,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方向指引。一是以宪法的民主价值为指引,要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改变以单一主体式、运动式、命令式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方式,推动治理方式民主化。二是以宪法的人权价值为指引,要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以人为中心,以实现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三是以宪法的自由价值为指引,要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给予地方适度的自主权。四是以宪法的平等价值为指引,要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处理好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五是以宪法的秩序价值为指引,要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其次要完善宪法制度,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在市场治理领域,需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在政府治理领域,需要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机构,构建整体型、协作型政府治理机制。三是在社会治理领域,需要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第三要培养宪法思维,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由于国家治理能力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核心,因此,中国共产党树立宪法思维,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就成为国家治理能力整体提升的关键环节。
总之,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毫无疑问是基础、是核心。然而,到底应该怎样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的确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特别是在体制和机制创新方面需要我们大力探索。
(作者系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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