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观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成“纵容法”,不仅仅是调侃

胡欣红
2016年01月21日14:33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小字号

1月18日中午,广州番禺区韦涌村11岁的盈盈从家出发回学校考试。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段700米的“主路”,她却没能走完。当晚噩耗传来,她被发现躺在必经之路附近。1月19日上午11时许,19岁的嫌犯韦某穿拖鞋骑车返现场时被当场抓获。(1月20日,广州日报)

一位村民眼中“长得很靓,读书很叻”的小姑娘,就这么香消玉殒了,哀痛之余,更令人悲愤的是嫌犯韦某竟然是一位刚减刑释放的“惯犯”,他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小小年纪,却如此作恶累累,杀人之后,竟然还敢大模大样地返回现场,无怪乎媒体纷纷惊呼为魔鬼少年犯。这样的行径,瞬间激起了强烈的民愤。人们齐声呼吁“严惩不贷”的同时,更把矛头指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问题。网友的声音虽然有失偏激,但确实道出了公众的心声。

试想,如果韦某杀人或伤人之时就被严惩,还会发生现在的悲剧吗?或许有人会说,这毕竟只是极端个例,不可以偏概全。以笔者之见,极端固然毫无疑问,个例却并不见得。近些年来,见诸报刊媒体的青少年恶性犯罪还少吗?看着那些动辄扒人衣服、打人耳光,甚至拳脚相加,将人往死里打的“小霸王”、“小太妹”们,还能说是个例吗?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正因为有着切肤之痛,公众才纷纷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

“孩子犯错误,连上帝都会原谅”。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均未发育成熟,犯罪往往不是主观恶性作祟,而是因为不谙世事,受到社会的不良诱惑所致。因此,对于具有极强可塑性的未成年人,不宜痛下杀手。确实,未成年的孩子绝非天生恶人,他们之所以作奸犯科,往往是因为涉世未深,不明事理,只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善加引导,应该能够改过自新,走上正道。而且,“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但是,学坏容易学好难。倘若相关各方能齐心协力把孩子教好当然是好的,可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人,教育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因此,必须积极寻求对策来应对感化教育失败的后果,而立法严惩无疑是最佳弥补措施。否则,对那些家里管不好、学校管不了的“问题少年”来说,犯罪成本非常低廉,未成年人施暴就会演变成“法外之地”,甚至形成可怕的“破窗效应”,陷入恶性循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争事实的今天,法律不宜片面强调施暴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要知道,严肃惩戒施暴者才能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警醒挽救那些容易滑向犯罪深渊的问题少年。

因此,在传统道德教化之外,秉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严惩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一个必须正视的话题。前不久被美国司法机关追究的在美中国留学生绑架、虐待两名中国女生案,或许对我们有借鉴意义。有必要的话,可以学习外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加细致科学的划分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予以区别处罚,特别是主观恶性较强的恶性犯罪,更应严惩。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