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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察之过” 过从何来(生态论苑)

孙秀艳
2016年01月16日03:4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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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检法参与环保工作,体现了共治的思想,理应点赞。但另一方面,基层环境监察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只有不断充实力量,加强能力建设,才能避免疲于奔命却“怠于履职”的情况

    

  几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7个地方环保局因怠于履职被通报。

  消息一出,不少人拍手称快——环保部门不好好干,被检察机关通报,这是“罪有应得”。但笔者却是亦喜亦忧。

  先说喜。在被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各地检察机关在侦办有关案件时,不仅对相关案件依法提起诉讼,而且也发现了当地环保部门怠于履职的问题,为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

  以“江苏省常熟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为例,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企业违法转移危险废物并交由无任何化工废料处置能力的个人处置。检察院认为,常熟市环保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检察建议内容包括依法依规对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排查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固废、危废台账予以核查,加强对相关企业危废监管,规范危废包装标识。

  如此专业细致的检察建议,让人由衷为当地检察机关点赞。

  这几年,公检法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力度日益加大。先是“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界定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后有各地公安、环保联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如今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不仅为环境公益诉讼撑腰,还主动参与环保督政。这些举措对环境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也在不断尝试以新的途径规范环保行政,体现了环保共治的思想,将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欣喜之余也有隐忧。环保部门怠于履职,当然该罚,但是反观几起案例,虽有屡接群众举报不理会的,但更多属于“失察”。环保部门的“失察之过”不能开脱,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在巨大的监督压力之下,环境执法能力确实捉襟见肘。

  根据环保部2014年的统计,全国有8万名环境监察人员,他们要负责150万家工业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100余万件信访投诉案件的现场调查工作、50万家企业排污费申报和收费工作、14万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1万家国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的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大量的自然保护区检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面对这份工作任务清单,环境监察人员纵有三头六臂,也难免顾此失彼。在这样的背景下,要真是故意懈怠,该查不查该办不办,环保部门担责也不冤枉,但如果因为力不从心难以顾及,以“怠于履职”被通报,甚至因此有环保工作人员被处理,确实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过去,为污染企业“代言”,替地方经济利益跑腿,的确是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真实写照。世易时移,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对渎职失职的环保工作人员要予以问责,做该做的事,解决污染痼疾、力促环境质量提升,环保工作人员比谁都更有动力。在巨大的问责压力下,确有努力工作的基层环保干部被处理,“流汗又流泪”,以至于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出现不同程度人员流失。

  要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进一步加强环保监察能力建设是根本。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为破解环境执法中的一些难题找到了出路。但是光有垂直管理还不够,不断充实基层环境监察力量是基础。只有力量充足,才能做好做细监管,也才能改变基层环保部门疲于奔命却“怠于履职”的现象。


  《 人民日报 》( 2016年01月16日 09 版)
(责编:王政淇、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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