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磊:《非诚勿扰》“行不更名”罔顾法律权威

1月10日《钱江晚报》报道,浙江温州“80后”金阿欢起诉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商标侵权,上个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栏目名称。1月9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如期播出,播出前还发布节目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1月11日《法治中国》)
果真是树大招风,闻名全国的《非诚勿扰》节目也难逃“厄运”。一时之间,“80后”小伙状告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闹得沸沸扬扬。早在2013年此案就被提上议程,而时隔三年,伴随一纸文书事件似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现实却是,最新一期的《非诚勿扰》在法院做出责令更名的判决后,仍然沿用原名如期播出。对此,不得不说,法律效力与法律权威,在节目播出的那一刻,就已遭遇了“轻视”和“亵渎”。
这个起源于2013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是金阿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庭。当时法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并不构成侵权。2014年12月,法院再次驳回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不满判决的金阿欢再一次上诉。直至2015年12月,法院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虽然是一波三折,仍然只是临时“休庭”,“立即停止”也只是一纸空文。1月9日,江苏卫视在发布《非诚勿扰》节目预告时指出的“不改名称,不变精彩!”,无疑是对法院判决的无视,是对法律效力的“任性”,判决申明的落空,到底还是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违背法律效力,既然法院作出裁决,当事人就必须落实相关裁决后果。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即便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提出再审,也必须先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借再审为由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在法律上是不攻自破的。
对于此事,江苏卫视在声明中称:“针对金阿欢起诉一事,我台在尊重法律、保持理性的前提下,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既然尊重法律,就该执行法院裁决,要知道,提出再审并不是“一意孤行”无视法律权威的挡箭牌。
诚然,《非诚勿扰》的影响力不言而喻,更改节目名称,毋庸置疑将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如果江苏卫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势必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单位不能只算“经济账”,更要算好“法律账”。岂能视生效判决为无物,这种具有“负面失范”效应的“率性”行为,法律终将予以惩治。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