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上班抢红包被罚500元,有法可依吗?
据1月6日《成都商报》报道,近日,成都一家公司的3名员工因为上班时间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500元,而红包正是老板发的,目的就是为了看看到底哪些人在认真上班。此前,该公司刚刚宣布了上班时间禁止玩手机的规定。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在微信群里抢红包”,确实不应该,公司对此进行严格管理,无可非议。因为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具体到“500元罚款”以及“老板发红包测试员工”这样的处罚和管理方式是否足够合理合法,值得进一步商榷。
首先,作为民事主体的企业,对其下属员工是否拥有像政府行政机关那样的罚款权,目前并不明确。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但该条例在2008年已被废止,相关内容被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查看这两部法律会发现,针对“企业罚款权”,其中并无明确规定,既没有明确授权,也没有明确禁止。《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此番500元罚款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
退一步说,即便私企有权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也还有一个方式和金额问题。500元标准是否明显偏高?据报道,根据该公司的规定,这项罚款本该是100元,因为老板觉得员工明知故犯,所以决定处以5倍罚款。老板可以随意提高罚款金额幅度吗?似乎也找不到很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新闻中的当事员工似乎没给企业造成什么损失,这一条也套不上。但据笔者所知,即使在一些明确规定“企业罚款权”的国家,企业如何对员工罚款,也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如日本的《劳动标准法案》就明确规定企业对员工的罚款额一次不能超过职工月工资的10%。
再有,老板故意在上班时间发红包,“吸引”员工来抢,一方面,这种主动“设套”引诱员工上钩的方式,明显并不是什么诚信、磊落之举;另一方面,矫情一点儿说,员工上班时间抢红包违反劳动纪律,老板上班时间发红包就可以理直气壮?
不难看出,此番事件之所以引发争议,追根溯源还在于,针对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权,现行法律法规还缺乏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规范,比如,企业到底有没有权利对员工罚款?罚款的相关条件、标准、程序是什么?如何厘清企业管理权与职工合法权利之间的边界?这是一个事关所有劳动者和企业的重要问题,不应该一直存有争议,稀里糊涂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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