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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食品再念紧箍咒,监管责任仍需细化

2016年01月01日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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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售食品再念紧箍咒,监管责任仍需细化

  2015年12月,依据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将网址、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向主管部门备案。此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此前,上海、深圳等地的消保委检查发现,多家热门外卖APP平台,均有未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含餐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12月31日《广州日报》)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提上议事日程,并将前者的部分要求进行细化表述,以提高可操作性。

  新《食品安全法》将网络食品交易纳入监管,要求相应的平台企业和入驻商家承担相应责任。但新法出台之后,落实情况并不尽理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目前仍处于“跑马圈地”的粗放扩张阶段,尽管这些企业为了赢取较好口碑,不断致力于改善用户体验,让网上、手机下单及相应的支付、点评变得更为便捷,平台企业对于入驻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的质量却无法真正意义上的形成管控。

  外卖食品不同于打车、洗衣等服务,消费者较难根据实际体验来判断质量(除了口味)。尽管对于同一入驻商家、部分购买量较大的类型食品,消费者可以参照已购买消费者的点评进行判断,筛除部分服务差、供应食品的质量糟糕的商家;但某一商家、类型食品的交易量越大,在点评均值偏高的情况下,新增的每一起差评拉低点评分数的作用就越小。很多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后,会第一时间进行收货确认和点评,给出的点赞、高分值点评,也偏离了实际体验感受。这意味着,网络食品交易当中依然有“店大欺客”及其他利用信息不对称而牟取超值收益的操作空间。

  这种情况下,要求入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商家完备工商注册登记,当然是必要的。平台企业要依照一定方式进行验核,并协助工商、食药监等主管部门开展检查。

  因此,要让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在2016年及之后的执行,创造出一个令消费者更为安全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就应当让《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平台企业、入驻商家及监管部门责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设计更趋便利的投诉处理机制。

  从条例草案的表述来看,草案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作出了清晰表述,但现有表述仍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平台企业“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之外,还应规定,相应的公布信息链接应公布在APP的主页面,违法商家信息还应根据其经营类型、违法违规操作的具体情况,匹配对应同类型商家、主营食品的搜索页面公布,更好的起到警示作用。草案起草单位还有必要考虑的是,要求平台企业、入驻商家公布持证厨师的姓氏、健康证编号及职业履历。

  草案需要进行强化、充实的内容是,对监管部门责任特别是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纠纷、投诉的响应的流程及相应责任,作出明确界定。条例草案较为有效地扩充了监管部门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领域的权限,赋予其执法行动的依据,既然如此,就应当对监管部门如何运用好新增的权限,有效分配监管执法资源,以更好的执法服务作出约束。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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