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11月5日《京华时报》)
“商业短信发送前须先问用户意见”这个饼虽然画得很好,但也许很难实现。首先,商家发送短信一发就是几千几万条,不可能一个一个地去征求每个人的意见。如果去征求每个人的意见,怎么去征求,是发短信征求还是打电话征求,抑或是其他通讯手段?如果是这样,这比直接发短信骚扰还要烦人。因此,要求商家发商业短信前征求接收者的意见是不现实的。
再说,《意见稿》规定,商家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时,要求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这种请求本身就已是一次骚扰,而且把商业信息的基本内容已经发送出去,用户同意不同意,回复不回复已经无所谓了。用户如果回复,可能会增加费用,这也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另外,《意见稿》还规定,商家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这也是不切实际的,回复最便捷的手段是商家用什么方式请求,用户也用相同的方式回复,不可能商家用手机短信请求,用户则通过打电话回复吧。因此,《意见》中这些想法是很难变为现实的。
关键的是,如果商家不按《意见》去做,如何界定,谁来监督。如果要电信部门去界定和监督,因为电信部门是商业短信的最大获利者,这无异于让他自己监督自己,不但不能起到监督作用,还有可能故意“放水”。再说,就是有部门愿意去公正的裁定,要裁决好,也很困难。试想,假使商家没经接收者同意就发了短信,一个说经过用户同意,一个说没有同意,怎么判断有没有经接收者同意,谁来作出裁定,这个官司怎么打呢?再说,全国有十多亿手机和微信、微博用户,真正较真起来,每天可能有几万甚至几十万个这样的纠纷。那么,有关部门就是其他什么事情都不要做了,光处理这些事情恐怕也忙不过来。事实上,我国之前曾对电子邮件推出过类似的管理办法,但因为执行不到位,最后沦为一纸空文。
因此,只有从源头上管好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才能解决垃圾短信问题。而不切实际地坐在办公室里空想,不考虑执行的可行性,饼画得再好,不但不能充饥,反而制造新的麻烦,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文/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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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