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时代、新起点、新追求,要让一个社会风清气正、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齐心协力为梦想而共同奋斗,就要建立起一个全民共敬、共信、共守法律的法治之国。
法律要让人民敬畏,关键还在于执法。执法严,法令施,则法威自立。但是,如果没有好的法律基础,让人民敬畏法律就会成为空谈。
依法治国,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我们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当前,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立法的确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诸如立法不规范、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立法化、立法碎片化、立法概念化等。这就要保证法律的适应性和修订的及时性。例如,对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的规范,是通过《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断补充认定的,只有专业人士才可能全面了解和认知,业外人对之几乎看不懂,也不关心,需要前后对照、多种规范结合才能看懂、运用。对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谈判等概念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如果直接在部门法律中不断改进,将相关改动直接“嵌”进相关法律条文中,不仅是直接使用该法的当事人,即使是其他相关人,也能对之一目了然。
要让大家敬畏法律,那就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吸收普通民众参与立法,充分吸收各个社会主体的智慧,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立法的社会认可度。如果法律“内讧”,要让民众信仰就很难。比如,有的法律互为前置条件:一个机关立规,先收钱再开票,另一个机关立规,却强调要先见发票再打款;公安部门接受查询当事人信息,要见立案通知书,法院立案却要求提供被告人基本信息……面对诸如此类的循环规范,当事人何去何从?法条规范,哪能因己制宜,各取所需?
要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敬畏法律的氛围,让人民信仰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法学界有两句名言。一句是伯尔曼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另一句是卢梭说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石,依法对待人民的诉求,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法律才可能成为民众的信仰。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