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公布了13名典型“老赖”,连同全省另外70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出行禁止乘坐飞机和火车软卧。(11月4日新华网)
失信者禁乘飞机软卧,这才到哪里?作为无失信行为的公众来说,最期望建立的就是一个诚信秩序社会,而失信者则当然是一种反其道而行之。失信者作为百姓来说也许还是个生疏名词,而“老赖”则尽人皆知是怎么回事。重庆市潼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发现该公司在法院有未了结的执行案件,存在不诚信行为,拒绝了贷款申请(《人民法院报》11月3日)。此为“老赖”之典型一种。那么,作为房地产公司这样的大佬级法人如果不讲诚信,则意味着购房者业主以及相关建筑建设公司同样处于“老赖”的阴影之下。赖账不还,自古以来属于诚信社会的对立面,又怎么可能容于法治社会体系呢?
然而,失信者禁飞乘禁乘软卧,仍需制度跟进。作为惩治失信者的举措,禁乘飞机禁乘软卧,对被赖一方来说则善莫大焉,然而,如果滥用这种法治举措,则意味着被禁者失去了基本的通行自由,如果错误地将本属于诚信公司诚信人士打入另册,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则这样的“黑名单”将影响其一生乃至更长时间更广范围。因此,失信人名单库,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惩治违法,惩治失信,还社会秩序经营秩序以公道正轨,用不好就可能伤及无辜甚至伤及好人、诚信人。那这样的禁乘名单也好,失信黑名单也好,还有什么诚信含量与权威含量?更进一步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定要严格依法甄别加入,一旦发生偏差甚至枉法行为,则预示着整个制度不该出现的“失信”。如此对制度的失信谁都伤不起。
破解“老赖”执行难,法治之剑还可以更狠一点。失信人禁奢侈消费,只是一种末端手段,也就是当其发生了失信行为之后的补救措施。那么,其在经营建设生产活动中的获利这一关,又是谁为其开了绿灯?为什么不是在其发端之始予以惩治规范,反而是在其发生了失信行为之后来做这个事后诸葛亮呢?房地产商,经营者,老板,“老赖”,如此这样一个链条又证明了什么?失信人本身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利,那么,惩治“老赖”,规范失信人行为,法治岂不是还可以超前?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