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占道”之争,李永奎等8人被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警方行政拘留。但在他看来,这一处罚无理无据,遂将西充县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据调查,西充警方在该案中所做的12份询问和辨认笔录中,办案民警签字涉嫌造假的有10份之多。警方承认签名确实被人代签,存在“瑕疵”。(10月28日 澎湃新闻网)
警察办案,注重证据,笔录又是证据体系中的关键一环。而西充警方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了12份笔录竟有10份代签的情况,令人匪夷所思,但警方解释更让人震惊。解释称,之所以造成签名“瑕疵”,不排除有一人中途有事离开,为结案让留守的民警代签。但“瑕疵”一说,是不是有点轻描淡写了,办案民警在笔录中代签姓名,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造假,是违法!
警察不论办刑事案件、经济案件,还是违反治安管理案件,靠什么说话?靠事实说话。凭什么认定事实?凭证据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没有事实可言。笔录真实反映了案件当事人对事实的复述,往往比较生动形象、详细具体,有助于司法人员迅速从总体上乃至细节上把握案件全貌。可以说,笔录至关重要,丝毫马虎不得,它可能是审理中判定中的关键,但是,出现一点程序漏洞,笔录不合法,不被采用,那这关键证据就会成为一张废纸。
既然厉害关系显而易见,办案民警又岂会不知,如此吊儿郎当,轻率代签,单单只是基层警力不够的无奈之举吗?此案案情如何,是否存在徇私、误判暂且不论,只是若没有该案当事人的上诉,这不合法的笔录是否会“安然无恙”,长久的躺在档案室里,发挥着“铁证如山”的作用?而如今,造假笔录带出警方回应,将“造假”说成“瑕疵”,似乎也说明了个别警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办案不走程序的现象的确存在。
要是这些问题不能引起警队的高度重视,就难免会出现不全面甚至不合法的笔录。比如,对一些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不问,或问了但忘了记,或认为不重要不记;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问人;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有效确认;报案时间和笔录时间出现出入等等。
警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一行一动,丝毫马虎不得。有问题才会有整改,只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公平正义,就会赢得大家的信任和支持。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