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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云:“减少死刑”又何必大惊小怪

2014年10月28日10:41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陈亦云:“减少死刑”又何必大惊小怪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10月27日新华网)

  取消死刑罪名总会引发一些担忧,害怕此类犯罪行为因此猖獗;然而,上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已经证实这一担忧毫无必要。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事实上,在香港,对贪官的惩治力度要比内地逊色很多,被判刑10年以上的贪腐官员极少,廉政公署的绝招不在于重刑而在于“零容忍”。真正的威慑力不在于“贪50万元就死刑”,而在于“贪1元也要查”。

  从现实角度讲,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中有许多罪名已经没有了设立的条件,也没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比如,“战时造谣惑众罪”。还有一些,已然与当下国际上的司法量刑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明显的表现就是量刑有些“小题大做”。比如,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类罪名判处死刑,显然有些失当。虽然说,在我国死刑有着极为严格的复核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之如念斌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复核程序救了他一命,但只有做到减少那些不必要的严苛罪名,才更能体现法治进步。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减少死刑是现代刑罚的进步,是一国司法公器对于人性和人本价值的践行,也是对“偿命”这种简单暴力思维的纠偏。横向来看,死刑已经在绝大部分国家取消,世界上只有2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还存在死刑,因此,减少死刑罪名也是大势所趋。纵向来看,死刑是一种极刑,而极刑的出现往往不代表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相反却往往是杀戮与强权的象征。从某种意义讲,“不举刑则国安”和“国安则不举刑”都是成立的。

  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言,“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关于刑法的每一份修正案,都能够吸引许多国人的关注目光,如果关涉死刑,那就更吸引眼球了。一方面,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总有一些法律条令会不合时宜,必须要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不断在进化,让法律更具有现代特征,更加具有人性化,是每一国法律进行变革的最终目的。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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