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每日最新评论

个人信息的“保护圈”划的好

2014年10月27日14:41    来源:中国江苏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个人信息的“保护圈”划的好

  小时候看电视剧《西游记》,孙悟空外出化缘担心师傅遭遇不测,便在地上划一个圆圈,将师傅、八戒、沙僧、白龙马及行李放置圈内,有效防止了圈外的妖魔鬼怪。因为有了这个法力无边的“保护圈”,邪恶势力便不能入侵,师徒几人便受到了“法力”的保护。

  最高院10月10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都将予以追责。从而为“个人信息”首次划定了“保护圈”,这个“保护圈”与《西游记》中孙悟空划定的“保护圈”极为相似。孙悟空划定的“保护圈”只要唐僧师徒不步出圈外,就能受到保护,妖魔鬼怪奈何不得,而唐僧师徒一旦走出圈外,则等同自我放弃“保护圈”的保护,就像《规定》中“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外的情形”一样。也就是说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保护圈”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法院不予支持的“六种除外情形”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在通报《规定》的同时,最高院还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那些无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圈”,敢踩法律的红线,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者,依法予以惩戒,起到了警示作用。

  “圈”外可自由驰聘,“圈”内受法律保护,将网络空间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理可辩,应是公民之幸,法律之幸。

(来源:中国江苏网)

分享到: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