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10月22日《法制晚报》)
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因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赚取翻译费而被检方指控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此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对其判刑11年,引起极大关注。
利用业余时间靠个人劳动获取翻译费是贪污及私分国有财产的行为吗?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这里,笔者想指出的是,要想定其贪污罪就要弄明白翻译费的属性问题。首先,翻译费到底属不属于公共财物亦或国有资产,劳动所得算不算是非法侵占,黄正耀到底有没有以单位的名义将部分酬劳致富给相关工作人员?此间种种,法院并没有给出更多的相关细节,而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如此定了黄政耀的贪污罪未免失之公平公正。
此案件的审理期长达11年是否确有必要?虽然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有法律规定的审理期,也有调查取证难易程度的影响因素,但11年的超长审理期还是令人唏嘘的同时不免震惊。看守羁押11年,如果嫌疑人确实有罪,那还能说上一句是他罪有应得,如果到最后被证明其无罪,那这11年被看守的日子又算什么呢?司法的公正又体现在哪里?谁又该谁来赔偿其11年的自由?更遑论由于冤假错案而给当事人在心理上、身体上、家庭上、事业上、生活上的损失?
判刑11年的刑罚是否过重?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局局长的职责里并没有翻译这项,那么黄政耀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劳动获取来的翻译费,只要不是价格奇高,就应算其合法收入,给予公共收入、国有资产搭不上边,贪污罪名理应不成立。相比于其他贪官污吏,亏空国有财产索要他人贿赂动辄上千万,这点翻译费大抵算得上九牛一毛,却因此判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未免太重。
现如今,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深化改革的决心令人振奋,我们盼望更加公开透明的司法公正,真正地做到让有罪者得到惩罚,让无辜者畅享太平,愿冤假错案少一点,再少一点,愿百姓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证。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