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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明:局长翻译公文赚钱被控贪污法律依据何在

2014年10月23日15:23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世明:局长翻译公文赚钱被控贪污法律依据何在

  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10月22日光明网)

  作为一名曾因工作出色被评为全国十佳的司法局局长,利用工作之余,抽时间发挥自己特长,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属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这已经得到了司法部调查组的认可。专家也认为,局长替人翻译收费,属正常劳务报酬,为何却因其是局长就被认为是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翻译老师移民,很多人听说黄会翻译就直接找到黄政耀的办公室,这是黄政耀与委托者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与其工作职位没有任何联系。虽然翻译费用由公证处代收后转给黄(原由公证处代收后转给翻译老师),而黄又“考虑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长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译老师一样拿报酬,于是决定将翻译费的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这也只能是黄将其自身所得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关系,怎么会与“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扯上关系呢?

  如文中所述,2003年5月10日,调查组得出结论,认为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也向福建省司法厅及福清市法院复函阐述了相关法理。虽经多方权威部门致函论证,但此案历时11年后,诸多证据也没有能够使该案得到终审裁定。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党的十八届四次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是社会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在反腐过程中还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规范,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认可。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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