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责任主体的失信惩戒,就有必要让消费者清晰地知道其有虚假违法广告的污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商家与广告商纷纷瞄准了这一新兴的广告投放空间。打开浏览器,各种弹窗广告、悬浮广告挤满了页面的边边角角;在搜索引擎检索信息,排行前几位的也是与此相关的各种广告推荐;刷一刷微信朋友圈,广告商又伪装成好友的样子出现在你的生活中。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所夹带的虚假广告也在误导消费者,诱其上当受骗(8月20日《人民日报》)。
互联网广告所产生的效应,不只是影响到线上,还会辐射到线下,一个好的互联网广告,可能在一夜之间就可成就一个网红品牌。可在海量的互联网广告面前,不少消费者感觉无所适从。在消费前,消费者都期待广告与产品、服务质量能够货真价实,可在消费后,感觉被广告误导上当受骗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正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今年3月初对2012名受访者进行的调查显示,47.4%的受访者直言一些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制造消费陷阱。
虽然上半年全国查处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数同比增长六成多,但是与公众的期待和感受相比,还远远不够。且不说还有没有被查处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单就这些被查处的案件而言,依法处罚后这些违法者会不会变着花样改头换面卷土重来?能不能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等等。如果查处的案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互联网广告的整治就会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被动局面。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对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责任主体,应当实行失信惩戒。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可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哪些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曾因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而被处罚并不知晓,且对这些被处罚的责任主体来说,限制或禁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对其杀伤力很有效。
要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责任主体的失信惩戒,就有必要让消费者清晰地知道其有虚假违法广告的污点,这一方面要通过公开处罚案例广而告之,另一方面可以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行信用定级,可以用不同的星级代表不同的信用度,越守信用、广告设计发布越真实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星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只要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查实存在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其信用度降低等级处理。这样,消费者在浏览广告时,可以通过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信用度对广告内容的可信度进行初步的评判。这样也从企业发展上倒逼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从源头上确保广告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