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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争议大,最高法发话了

蒋萌

2018年06月07日16:1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全额罚息”争议大,最高法发话了

背景:信用卡“全额罚息”备受争议。最高法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为此破题——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钱江晚报发表高路的观点: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状告建行一案中,司法判决就让人眼前一亮。李晓东刷建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李晓东将建行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二审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建设银行用“全额计息”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返还多扣划的253元。最高法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则将这种体现在单个案件上的司法正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一旦通过,也将成为各级法院判决的依据。很多情况下,并非用户刻意不还,而是一时疏忽,银行完全可以用事先提醒的方式维护用户的利益,不分青红皂白就罚,也不近情理。而且,银行制定这么高的罚息依据在哪呢?以民间借贷为例,最高法划定的年息红线是36%,超出部分属于不受保护的“高利贷”的范围。银行拿出当初用户签定的办卡合同,认为自己是在按合同办事,但在公众看来,这与霸王条款无异。用户签字不代表合同就没有问题了,合同本身仍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逾越了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随着最高法规定在不久的将来落地,困扰用户已久的老大难问题一朝得以解决。

小蒋随想:从常理分析,能将信用卡透支额的绝大部分还给银行的客户,不会“恶意”拖欠小部分的借款。退一步说,就算客户实在“还不起”剩余的小额借款,也可以办理分期还款,不必冒违约乃至留下“信用污点”的风险。所以,客户“还大钱,欠小钱”更大的可能是“忘了”。“忘了”固然是客户的责任,要接受相应的处理,但处理到什么程度值得关注。以往,银行惯用“全额罚息”显然是“严惩”,甚至可以说不讲道理——将客户已还的款额同样算作“未还金额”来罚息,能不引发争议吗?按照“罪罚相称”原则,银行的做法难掩过度。这之中,还涉及格式合同里的“不平等条约”。现实中,银行单方面设定不合理条款,客户没有磋商修改的余地。客户的“选择权”只剩下要么签字办卡,要么拒签拉倒。而格式合同的本意是以统一的合同文本,提高甲乙双方(尤其是批量)的办事效率,合同内容对双方应当公平合理,格式合同不是侵权的工具。《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在某种程度上,最高法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既是旨在为“全额罚息”争议给出审判标尺,又是力求对银行让客户签不合理格式条款的纠偏。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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