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3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胜诉,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万余元。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申请。
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省级以上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已有多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但此前这类公益诉讼的目的多为预防、督促或制止相关侵权行为,而没有提出赔偿。上述案件是全国首次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
对消费者尤其是假盐案的受害者来说,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后,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主张自己的权益。尽管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可能不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了这份权益,会不会申请赔偿也是未知数。因为,一者,这些假盐案的假盐销售时间大概在2014年,不排除有的受损消费者已经遗忘;二者,有些人病情复杂,未必会想到是食用了假盐所致;三者,受损消费者是否还保留着相关购买证据也很难说,而且涉及的购买金额可能也不大。但实际上,此番案件的胜诉,其意义远远超越个案之上。不在于某个消费者是否真正获得多少赔偿,而在于它为今后的同类案件树立了一个“榜样”,传递了一种“风向”。
生产销售假盐的违法者,在受到刑事处罚外,还要面临赔偿性惩罚,等于进一步提高了其违法成本。这对一些潜在违法者来说也形成了更大震慑。
于广东省消委会而言,检察院支持其起诉,法院判其胜诉,这些都是一种鼓励,今后他们会更有信心提起类似的赔偿性公益诉讼,让更多消费者受益。这种经历丰富了消协的维权手段,既为消协的形象加了分,也让消费者更信任自己的“娘家”。其他省份的消协也可以从中受到启发,获得经验,建立信心。
对司法机关来说,此案也有一定启示意义。在没有赔偿性公益诉讼先例的背景下,广州司法机关受理并支持此类公益诉讼,这种“第一个吃螃蟹”的精神和对法治的践行值得赞赏。有了这个先例,相信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也会有所尝试和行动。
让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让消费者的权益多一重保障、让司法进一步助力维权、让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更彻底践行、营造更浓厚的打假氛围,赔偿性公益诉讼实现了多赢、共赢。未来,此番案件的价值和影响更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