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剧情不能忽略回避原则

郝铁川

2017年05月05日09:15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剧情不能忽略回避原则

  为了保证程序公正,贪腐案件一般都实行异地侦查、审判,就是为了消除人们可能产生的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担心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开播以来,好评如潮。但我觉得它有一处很大的败笔,那就是它忽略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必须坚持必要的回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规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该规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一条对回避的程序及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同时,该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明确了相关程序。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侯亮平是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高育良的得意门生,他对当年支持自己竞选学生会主席一事心存感激;侯亮平是汉东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在汉东大学的学弟;是原反贪局局长陈海在汉东大学的同学;是大风厂厂长蔡成功的发小;京州市公安局局长赵东来和汉东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是上下级关系。省政法委书记高育良是省检察院反贪局一处处长陆亦可的姨夫,汉东省委副书记高玉良的妻子吴惠芬是省检察院反贪局一处处长陆亦可的小姨。他们互相间都构成了刑法意义上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他们不是普通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平时来往比较密切。

  因此,为了彰显程序公正,依照刑事诉讼法,他们应该自行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决定相关人员的回避问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上述人员回避。

  为了显示程序正义,侯亮平不应去查处老师高育良、学长祁同伟涉嫌贪腐案件、发小蔡成功涉嫌犯罪案件。陆亦可事实上也参与了对姨夫高育良涉嫌犯罪的调查,赵东来与祁同伟是上下级关系,他却参与了对祁同伟涉嫌犯罪的调查。他们应该自行回避。

  近年来的反腐实践早已表明,为了保证程序公正,贪腐案件一般都实行异地侦查、审判,就是为了消除人们可能产生的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担心。像《人民的名义》中这种利害关系人办理案件的情节,没有现实依据,纯粹是作家为了让观众觉得好看、有趣,故意编撰的。虽然确实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但也多少起到了误导作用:原来,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可以是师生、恋人、情人、亲戚等进行的法律博弈。

  文学以情为本,法律以理为本。反腐影视作品既是文学作品,又是法治宣传载体,不可出现过于背离法律的情节。

(责编:董晓伟、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