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1月17日《法制日报》)
很多时候,我们都认为孝敬父母还有时间,甚至下意识地感到自己忙于生计压力大,尽孝不在一时一刻,也不在乎方式方法,还有机会,但久而久之,父母的感情需要和精神养老被漠视,甚至许多人最终却留下了“子欲孝而亲不待”的遗憾。
感恩和孝顺父母是人之常情,也是做人的起码修养。其实,孩子走上社会,父母对他们并没有过多的要求,能回家父母就很开心了。所以,对于一个思乡心切的人来讲,经济条件和收入水平、存款多少之类的因素,本不应成为阻止回家的羁绊。虽然说,现代社会是匆忙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除了以各种忙碌的理由冷落父母之外,真的连“回家看看”的时间都没有了吗?
一段时间以来,围绕子女“常回家看看”出现了两种声音,反对者说,将不具操作性的道德义务入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赞成者则认为,伦理道德的要求无关法律效力,也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的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其实,对于大多数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而言,生活上的压力、经济上的负担等现实问题,都是可以克服的,但时间却往往是捉襟见肘的。有调查显示,七成民众表示“工作忙没时间”难以做到“常回家看看”,这与带薪休假的落实率还不足一半也正相呼应。可见,要真正解决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问题,还得在保障人们的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等正常的休假权上狠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