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伤”体现维护弱者情怀

郝冬梅

2016年11月17日09:36  来源:燕赵晚报
 
原标题:“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伤”体现维护弱者情怀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江苏省的新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对“工作时间”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属于“工作时间”。这样一来,在这些地方遭遇意外能得到保护。这样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倾向弱者”的制度温暖。

  由于“工作时间”的概念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会被以“不在单位范围”的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会以“你是去买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赔付。不过仔细想想,这也怨不得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因为“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说法,具体执行的时候也就有了不同的认知。

  于是就产生了很多尴尬现象。同样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这个企业担责了,那个企业没担责;这个地方赔偿了,那个地方没赔偿。具体到法院,有的法官认为,所谓的“工作时间”就应该是“在企业上班的时间”;有的法官认为,“工作时间”的内涵是需要延伸的。后来对于“工作时间”也进行了法律延伸,将“上下班途中”纳入了“工作时间”。但是具体到个案中,依然纠结于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看望父母等等算不算工作时间。

  江苏的新规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似乎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但它体现了司法向弱者倾斜的理念,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尝试。

  规定虽然好,但是如何落地和落实,还是一个问题。这需要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司法部门达成高度一致,不能让江苏人社部门的“处理意见”,只是单方面的“意见”,没有执行力。值得思考的还有:“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能否成为全国统一标准?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