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遭人敲诈后坠亡,应公开真相
背景:近日,深圳一男子朱某涉敲诈勒索罪一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朱某被控在2015年1月敲诈勒索时任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长陈某及其家属高达数百万元。被敲诈的副市长是今年年初在深圳福田某小区离奇坠楼身亡的陈应春,陈应春坠楼原因至今未披露。
新京报发表王磊的观点:朱某为了敲诈得手,通过特殊渠道获得陈应春有三套房产信息、有关股权信息等,总价值超过千万元,这很容易让人产生与腐败相关的诸多联想。以往,不乏小偷偷出一个巨贪的案例,谁又能说,一起“精准敲诈”案件不会牵扯一个贪官?有关方面关于陈应春被敲诈案是需要给公众一个说法的。这关系到,陈应春是否清白的个人问题。哪怕一个官员是清白的,可是只要他卷入刑事案件当中,有关方面,理应及时向公众说清楚。当事人没有问题的话,也避免过多猜疑。虽然,具体案件会走司法程序,但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有关部门则有主动向社会澄清的义务,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司法程序,走到不得不让公众知晓的那一天。信息公开的迟滞必然背负着巨大的公信力成本。如果,有的官员仍然健在,还好说,但是,若像陈应春这样坠楼身亡,则真相难以复盘,只会令社会坠入各种猜疑,政府公信也失去了恢复的机会。这样的教训可谓深刻,亦足以令人痛心。
小蒋随想:这还涉及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发生官员非正常死亡,是否要进行死因调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这之中,可能引发争论的焦点是,如何厘清官员隐私权与民众知情权的边界与关系。现实中,意外事故、患抑郁症、畏罪自杀等都可能成为某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显然,有的死因是家属“不愿揭开的伤疤”,还有的则是“引出腐败的导火索”,所以家属不愿公开有关事实并不奇怪。对社会而言,不同的死因的性质截然不同,尤其是可能涉及腐败的死亡事件,不能拿“个人隐私”作为不调查、不公开的挡箭牌。必须指出,隐私是指纯私人事务,隐私显然不能触及公共利益范畴。官员当然有隐私权,但作为掌握并行使着公众让渡的公权力的人群,官员必然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群众的监督。朱某敲诈勒索副市长陈应春,是不是由于副市长陈应春被抓住了“黑把柄”?真相不应因为陈应春坠楼身亡而消失,真相会不会由朱某敲诈勒索而“翻”出来,人们在拭目以待,司法机关应当给公众一个交代。
意见箱“误放”摄像头下,你咋看?
背景:11月5日,有网友爆料称,陕西汉阴县国土局在大门口的“县委第七督导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征求箱”一侧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所有人向该箱子投放意见材料时,均暴露在监控之下。汉阴县国土局回应称,“摄像头的安装是早于意见箱的”,“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已将意见箱调整至无摄像头区域,并就工作失误向广大群众作出道歉。
新京报发表张克的观点:即便摄像头的安装确实是早于意见箱,也同样反映出该局并未充分重视意见箱搜集民意的功能,没有考虑到摄像头会对公众表达意见产生干扰,走过场的意味明显。把意见箱放在摄像头下本质上是对权力制约的一种软抵制。这或许表明,并非所有公职人员都对外部监督从善如流、虚怀若谷。实际上,通过摄像头监控举报人并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就应当创造条件让公民能够便捷地反映意见。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收集反馈线索的渠道愈加丰富,除现场意见箱外还开通了网页、电子邮箱和手机客户端一键举报等新形式。在党政机关办公楼中,对外部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箱应设置于方便群众投递的公众场所;内部意见箱不妨多处放置,从洗手间里收集到的意见可能数量最多、质量最高。意见箱究竟应该放在何处,怎么放是一个小问题,但却折射出为政者的权力观。公职人员要习惯于在权力制约下做事,对待外部监督的态度,正体现公民宪法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程度。唯有对公民的批评建议给予充分尊重,常怀敬畏之心,自觉接受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治理之道才能行之有效。
小蒋随想:意见箱与举报箱在功用上还是有些区别的,如果连群众提点意见都“不放心”,还想盯着看是谁“有意见”,不只是权力者“没雅量”的问题,更可能是心中“有鬼”的表现。就此来看,意见箱被放于监控头下被解释为“工作失误”,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有人不会信。如果有人试图借此“反监督”,其实挺可笑。毕竟,这年头网友曝数不胜数,向中纪委网站发举报信点下鼠标就成。纸里包不住火,如果真有问题,想掩盖子是掩不住的。相对而言,意见箱属于比较温和的向组织提意见,是群众与有关人员交流的正当途径,本应被有关方面所珍视,并确保这一渠道畅通有效。如果意见箱不能真实反映群众意见,倘若本来可以“有话好好说”最终却没法说,官民交流梗阻、民意被压制、管理者公信力流失的后果不难想象。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