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缺陷产品召回不能适用双重标准

郝绍彬

2016年10月14日09:17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缺陷产品召回不能适用双重标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相应地,这也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日前,三星公司决定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SM-N9300 Galaxy Note7数字移动电话机190984台(包含此前公告首次召回的1858台产品)。国家工商总局此前已对三星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要求高度重视中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事求是地解决中国消费者的合理合法诉求,避免差别对待不同国家消费者(10月13日《法制日报》)。

  维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缺陷产品及时进行调查并约谈企业有关人员,特别是要求跨国企业同等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维护消费者平等权的重要体现。同时,消协等民间组织积极发力为消费者维权支招,对确保跨国企业召回缺陷产品过程中,实现各国消费者无差别对待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更为关键的是,三星公司召回其缺陷产品理应平等对待各国消费者,而不能适用双重标准。三星公司召回范围内的产品,由于存在异常发热、燃烧等问题,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发生20起过热、燃烧事故,这些产品属缺陷产品无疑,这也是质检总局两次对三星公司进行约谈的重要原因。缺陷产品召回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时,应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自主召回的措施,包括修理、退货及更换等。但三星电子在决定全球召回、全球停售之前,并没有对中国市场的消费者与欧美市场的消费者同等对待,这确实值得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反思。监管部门在媒体报道跨国企业所售产品存在缺陷、遭遇多家航空公司的禁飞、禁运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才能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平等权得到保护。

  同时,生产商召回缺陷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三星公司不能以手机有损,包装或附件不全、有损为由拒绝召回;消费者如持有合约机,应享有同等的被召回的权利,且三星公司不应在合约机与话费之间的计费标准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消费者因配合本次召回所产生的产品邮递费用由三星公司承担。有关邮递费用,三星公司也应明确有利于消费者的适用方式,以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同等对待。

  各级工商质监部门和消协组织还要做好消费者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维权指导工作,确保中国消费者权益受到平等对待。现行法律明确,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相应地,这也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受到损害,无论是生产设计环节存在的安全缺陷,还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各级消协组织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或提起公益诉讼方面应当积极探索、大胆作为,为监管部门完善强化政府监管,修改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提供有益借鉴。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