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咋又亮了

光明网评论员

2016年10月05日17:19  来源:光明网
 
原标题:“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咋又亮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成为舆论关切的热点。

  事实上,此判例明确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不少舆论将之直接解读为——“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成为明确的司法判例。

  严格来说,这是舆论对司法“会错意”的一桩官司。因为最高法说得很清楚: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且纵观整个判决案例,当事双方也并无一人“净身出户”。此外,检索新闻发现,各地在去年就多有类似“妻子离婚前偷偷取走存款4.7万元,法院:这是转移财产,你只能分七千”等新闻为公众普法。那么,法已有之的道理,公众为何还是要如此“会错意”地奔走相告呢?

  这恐怕离不开两重现实的焦虑:一是道德焦虑。抛开绯闻和传言不谈,此事也逼着公众去思考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对离婚结果有了心理预期后蓄意转移财产,又如果刚性法条缺乏明晰判断,“好人没好报”咋办?这种道德焦虑需要在司法层面得到释疑与回应。二是法理焦虑。《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那么,“离婚时”究竟是个什么时效概念?法律并没有说得很明白。因此,在网络问答里,类似“离婚前如何转移财产”、“离婚前对方故意转移财产怎么办”等问题,成为讨论得热火朝天的现实议题。

  而今,最高法发布了这个指导案例,尽管是个“少分财产”的判决,但仍让人对“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的快意深信笃然。

  不久前,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粗离婚率为2.8‰。相比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13年来,中国粗离婚率逐年攀升。归罪于社交软件也好,归因于人心世道也罢……面对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结果,以兜底的司法制度捍卫婚姻关系的正义与公平,这是底线的责任。前些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被传各色“偏袒”,误解甚多;眼下,“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的常识重申,虽是对个案的误读,却也反映了一个共识:在婚姻财产关系上,过错方多补偿、违法者不得利——既是法理、亦为民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对于此话最好的理解或信仰,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于此而言,最高法的这则指导案例,对于婚姻财产关系而言,不啻为“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责编:赵恩泽、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