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恋爱职工被罚,企业的“家规”不可任性

于海新

2016年09月07日13:5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因为违反单位内部规定——不允许职工之间谈恋爱,淮安某机械公司职工李丽(化名)被单位开除了。李丽认为单位侵犯了她自由恋爱与婚姻自由权,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经过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机械公司赔偿李丽5万余元经济损失。(新华报业网 2016年9月7日)

判决书一下,相信不少企业员工都会拍手称快。为什么?因为“内部员工禁止谈恋爱”在很多企业都是铁律,是员工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更令人咋舌的是,企业不单单有“恋爱禁令”,各种奇葩规定让人眼花缭乱:“上厕所不能超过十分钟”、“男员工必须理寸头”、“1月讲5次方言一律辞退”、“限期怀娃,超期罚款”......面对这么多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大多数人迫于公司淫威敢怒不敢言,“两害相权取其轻”,比起损失小部分个人利益,还是饭碗重要。而企业也正是看准了员工的弱点,肆意罔顾员工意志,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都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用工单位都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这原本无可厚非。但倘若“家规”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凌驾于“国法”之上,就难逃法律追究。在法治化的今天,“家规”制定不要太任性。

“家规”必须合法化。虽然企业有权制定自己的“家规”,但也不是“我家我说了算”,《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规章制度首先要符合法律准绳,违法的禁令只是“饮鸩止渴”,受到法律追究后反而成为公司自取其辱的笑柄。在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今天,侵犯员工权益无异于“自掘坟墓”。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跟随国家立法的脚步,完善和修改单位规章,避免让陈规陋习影响公司形象和声誉,也不要让公司规定成为员工行使个人合法权利的障碍。

“家规”可以多一些人性化。“人性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拿员工当“人”看,而不是机器。现代西方企业管理学家提出了一个颇具新意的观点,认为企业有两个“上帝”:一个是顾客,另一个是员工。美国罗森布鲁斯旅游公司更是标新立异,独树一帜,大胆提出了“员工第一,顾客第二”的口号,并将其确定为企业的宗旨付诸实践,使该公司在短短的十余年时间便跻身于世界三大旅游公司的行列。对于企业来说,员工队伍的稳定可以说是效益稳定的一块基石。频繁的进进出出,实际上付出最大成本的还是企业。

员工和企业的关系犹如“鱼”和“水”,没有水养鱼,鱼没有办法生存,水里没有鱼,就是一潭死水,所以企业在制定“家规”的时候,不应该只权衡“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如果将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上升到“命运共同体”的层面上,这样企业文化就能得到员工的认同,企业也能得到长久的发展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