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受过一种合适的教育之后,人才能成为一个人。”教育的意义不言而喻,人们追求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除了获取知识,更在于提升生活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本身的质量和品质极为关键,在“办学”之外还少不了“督学”。
“督学”,对大多数人而言或许是陌生词汇。近日,教育部印发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督学的职责范围、5项权力等,让这个概念开始进入公众视野。这一暂行办法,就是针对督学队伍建设、加强督学管理的专门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从数据来看,专职督学约1.76万人、兼职督学约10.38万人,目前已经建立了一支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队伍,但是如何提高督学质量、发挥督学职能,是更待解决的问题。
不过,在解答“如何管理督学”之问外,有必要了解“何为督学”。这一发源于英国的制度,被称为“标准的守护者”,旨在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确保每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公众感到陌生的事物,在国内其实一点都不新鲜,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在实践中也发挥着“督政”的作用。有人形象地把“督学”称为“教育御史”。
随着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对新形势下的督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2014年,教育部发布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明确建立教育督导体系。不过,在现实层面,人们对督学、督导制度的认识存在各类误区。一类是不懂,认为督学就是教育部门安排相关人员的“红顶戴”;一类是不屑,“不就是监督学校怎样办学吗?走个过场而已,学校应付检查还不是家常便饭”;一类是不愿,“好好办学是学校的责任,用不着来监督,有时还添乱”。
显然,在误区之下,潜藏着对这支队伍的另一面要求。一方面,有必要从幕后走向台前,进而发挥更大的督导作用;另一方面,有必要提高督学队伍的质量,让督导教育的行为更专业、更有效。《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在督学聘任、督学责权、督学监管、督学培训、督学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例如,在督学责权方面,细化了6项职责和可行使的5项权力,明确督学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对诸如“毒跑道”等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事件等,有权展开调查;再如,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每年参加的集中培训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等,对督学履职提出了岗位要求。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力,督学难以开展工作的局面仍会“尴尬”;没有教育培训和制度管理,督学履职质量也会“打折扣”。《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改变这一现状上打开了局面。
“督学”不能只挂在墙上,而要真正解决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在每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上都理应有所突破,让既有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让缺位的机制快速建立起来,让宏观的制度安排具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让微观的机制实践体现效果意识。教育是国家事务,更是改革中的关键,以教育督导制度为切入、让督学真发力,不妨多些改革气息和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