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强迫购物可退货有助净化旅游环境

史洪举

2016年08月03日08:56  来源:燕赵晚报
 
原标题:强迫购物可退货有助净化旅游环境

  国家旅游局8月1日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若违反以上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8月2日《北京青年报》)

  游客在旅游时遭遇强迫购物一直是旅游市场难以根治的顽疾。笔者认为,针对强迫购物,赋予游客30日退货权,并要求旅行社承担先行垫付责任,虽然未必能根治强迫购物、欺诈销售乱象,但至少可形成倒逼力量,是提高旅行社违规成本,维护旅客权益的必要选择。

  当前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7日无理由退货和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网络购物领域。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解决旅游消费纠纷领域,如果能够让30日退货权和旅行社垫付责任落地,无疑具有突破意义。

  要知道,导游之于游客的作用非常特殊,受旅游环境、行程、时间和路线等客观因素限制,游客往往对全陪或地陪导游言听计从。购买土特产或工艺品时,导游更会将游客带往指定商店,游客基本上失去了自由选择权。尤其是,多数导游此时已沦为商家的推销员,将产品融入到风土人情的介绍之中,或明或暗地向游客宣传商品物超所值,劝说游客购买。更常见的是,导游将游客带往哪个商店是按照回扣多少这一潜规则来办事的,此时,导游、商家、旅行社已成为游客消费的共同受益者。在此背景下,导游多数会成为强迫购物的帮凶乃至始作俑者。那么,对游客做特殊保护,要求旅行社就强迫购物先行办理退货手续并垫付货款不仅妥当,更体现出风险与收益相适应的原则。

  该做法可极大地降低游客理赔成本。长途旅游中,身处陌生环境,游客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较大,加之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很多人只得忍气吞声。旅行社则与商家有较多业务往来,并非一锤子买卖关系,其处理纠纷的效率相对较高。或者说,如果要求游客非得向商家索赔,游客就不得不多次长途跋涉,而要求旅行社先行承担责任,等于游客在家门口就可主张权利,减少了奔波之苦。

  这种模式更能以提升违法成本倒逼旅行社和商家不欺不诈,诚信经营。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没有高额的回扣,导游和旅行社根本不会参与到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这一利益链条。当旅行社和导游连哄带吓地“推销”商品换来的不是回扣而是先行退货退款时,相信更多旅行社和导游会慎重权衡,不再积极鼓吹游客购物。

  当然,业内人士担心该规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值得重视。对此,可多些对游客的倾向性保护,如除明显的强迫情节外,只要能查实导游有“推介”行为,获得了回扣,商品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或系假冒伪劣,就应支持游客的退货请求。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净化旅游市场,让旅行社多一份忌惮,减少带有铜臭味的购物环节。进而让游客欢畅地享受旅游带来的舒适体验,不再担忧掉进购物陷阱。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