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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索赔”非闹剧,悲剧需要互谅

蒋萌

2016年07月22日14:4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凶宅索赔”非闹剧,悲剧需要互谅

背景:媒体报道一起“凶宅索赔案”——一名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缢身亡,房东继而起诉遇害租户家属,索要“凶宅”贬值损失50万元。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发表吴元中的观点:如果调解无果的话,房东败诉没有多大悬念。因为,确如被告李先生所称的那样,其父作为受害人并没有什么过错,该房屋之所以会变成凶宅,并不是李先生及其父的原因,而是由杀人凶手所造成。但该案却引起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即良屋变凶宅,责任人是否应担责?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与中国台湾地区实行凶宅信息披露制度,不把凶宅的事实如实披露,让买主事前所知,就构成违法。中国大陆虽然没有披露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卖方隐瞒凶宅的事实,一般按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允许买方解除合同,或者支持降价请求。本案中,致害人对凶宅有没有赔偿责任?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房屋贬值等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当然是有法律根据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支持。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也为了统一此类案件的赔偿尺度,有必要像精神损害赔偿那样尽快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一个合理赔偿标准。

小蒋随想:几年前,某地曾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家庭内部凶杀“灭门案”,案发的房屋一度也被称为“凶宅”。恰巧我有朋友住在同一小区,朋友说那套房没过多久就卖掉了。原因很简单,“凶宅”比市价便宜几十万元。可见,只有不合适的价格,没有不合适的买卖。如今,很多人淡忘了那起“灭门案”,房价近年的涨幅有目共睹,买“凶宅”那位业主或许感觉还不错……不得不说,很多人确实对“凶宅”怀有芥蒂,这不是迷信,而是切实的心理感受,有关房屋的价值在一段时间内会受到很大影响,影响消散的时长与人们淡忘的时间成正比。就本例而言,房屋所有人想向侵权方索赔,心情可以理解。房主知道租客被杀,租客家属是凶杀案最直接的受害者。但是,作为元凶的保姆也已死亡,其家境想必不佳,向保姆家人索赔很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房主拿被害租客的家人“问罪”,想必有“逮住谁算谁”的心思。房主确实迁怒于人,但受害人家属想与“凶宅”彻底撇清关系似乎也难。双方都知道自己有“理亏”处,所以都同意调解,这是本案有望得到化解的契机。不管怎么说,本案对被害人家属与房东都是悲剧,生活还要继续,互谅对双方都好。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