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检察监督体系”有何新意

王颢钧

2016年07月22日08:21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检察监督体系”有何新意

  正是这些不断拓展的改革,丰富着“检察监督体系”的内容,使之逐渐体现出专门法律监督的特色,也更贴近它所生存的这片土地。

  7月20日,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表示,“十三五”时期,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有敏锐的媒体捕捉到,这是最高检首提“检察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中国被并称为“两大司法机关”,不过在现行宪法上,检察机关有另一个学名,就叫“法律监督机关”。这个名称来源于列宁的一般法律监督理论。在前苏联的实践中,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对一切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谈何容易?公共场所吸烟,违法了,检察官能管吗?行人闯红灯,违法了,检察官要管吗?如果这些都归检察官管,需要多少检察官才管得过来?

  中国从前苏联拷贝了“法律监督机关”后,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实然层面的中国式“法律监督”,或许称为“诉讼法律监督”更合适,在检察权的职能范围里,不管是职务犯罪侦查,还是刑事案件批捕或起诉,又或是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等,都是在诉讼中进行的。曹建明也指出,“检察机关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执法司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及背后职务犯罪的监督,坚守法治的生命线”。

  至于媒体所聚焦的最高检首提“检察监督体系”,不过是试图校正“法律监督机关”的太过宽泛,而在这个新的“检察监督体系”中,仍装着几瓶“旧酒”。如曹建明所阐释的那样,检察监督体系包括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5个工作机制。这5个工作机制事实上对应着当下检察实践中的刑事检察部门、自侦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及控告申诉部门。

  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并不见扩展,不代表检察改革没有变化。事实上,在这个“检察监督体系”中,仍有可“改”的广阔空间。如一年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内蒙古、江苏等13个省份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考虑到司法改革的规律、试点地区的差异和诉前程序的作用,最高检要求三步走:2016年上半年,各试点地区一个不少实现起诉案件零的突破;2016年底,所有试点市级检察院均有案件起诉到法院;2017年上半年,所有试点基层检察院消灭起诉案件空白。乐观预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在2017年后全面推广。

  正是这些不断拓展的改革,丰富着“检察监督体系”的内容,使之逐渐体现出专门法律监督的特色,也更贴近它所生存的这片土地。

  □王颢钧

(责编:董晓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