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評:讓該退場的協會商會有序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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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社會組織注銷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首次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銷工作作出統一規范,明確解散、清算、注銷登記等環節的辦理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些社會組織“注銷難”,難在它們事實上已經停止活動,卻難以按正常程序完成注銷。有的行業協會會員流失、業務停滯,陷入名存實亡的困境﹔有的因湊不齊理事會決議、負責人失聯、印章遺失等問題,長期卡在注銷環節。《指引》為此提供了可操作的程序路徑:對因會員(代表)、理事喪失資格、失去聯系、不予配合等原因,已不符合社會組織成立條件或者達不到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相關會議的條件,無法作出解散和組成清算組決議的,允許通過履行內部適當程序形成決議、發布擬解散公告、相關負責人簽署承諾書等方式,作為解散和組成清算組的決議材料。
隨著《指引》印發,一批行業組織已開始啟動退出程序。2026年10月20日,安徽固鎮縣餐飲行業協會發布公告,稱因會員流失、工作停滯,已無法按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決定自行解散並申請注銷。10月12日起,浙江金華市工商聯官方微信公眾號平台也先后發布了金華市浙中建材市場商會、金華市古玩商會、金華市婚慶行業協會、金華市印章行業協會等多個行業協會的自行解散公告,原因多為部分會員無法聯系、達不到召開會議的人數比例要求。
更具治理意義的是,退出機制正在從“勸退”走向依法清退。2026年10月,溫州市民政局公告擬對溫州市豬肉品流通行業協會予以注銷登記。該協會多年未開展活動、登記住所空置、內部運轉失靈,經多次約談仍未自主提出注銷申請,最終由溫州市委社會工作部作為發起單位提出注銷申請。這是浙江首例由部門提出注銷社會組織的案例。
《指引》還對公益類社會組織剩余財產處置作出明確。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會組織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權力機構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營利法人,並向社會公告。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公益資金用途,有助於防止剩余財產被違規分配,維護社會組織的公益屬性。
《指引》的價值,不只是讓“走不了”的社會組織能夠退出,更在於把解散、清算、注銷登記、剩余財產處置等環節納入同一規則框架。對那些仍能服務行業、凝聚會員的組織,規范退出機制不會削弱其功能﹔對長期不活動、治理失靈的組織,則能減少登記資源佔用和潛在風險。
退出機制落地見效,還需看執行中的細化與監督。下一步,關鍵要看各地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如何細化辦事指南,嚴格把握不得簡化辦理的情形,防止清算不徹底、資產流失或債權人利益受損。退出機制越清晰,社會組織生態才越可能形成“優者留、劣者退”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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