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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評:統籌公平與可持續 社保征繳規范化邁出關鍵一步

朱俊生
2026年10月30日08:49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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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簡稱《裁量基准》)將正式施行,用人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將適用全國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准,既有力保障費款安全和職工權益,又有效壓縮自由裁量空間,提升稅費協同治理效能。

繳納社保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過去不少企業依靠低基數參保維持用工成本,有的直接欠繳、拖延繳納社保﹔還有的讓員工簽“自願放棄社保協議”,以少量現金補貼代替參保。由於法律意識、權利意識較薄弱,一些勞動者稀裡糊涂簽了字,等到生病住院、發生工傷、臨近退休時,才發現沒有社保兜底,權益損失很難補救。某些用人單位欠繳、少繳社保,長期看還會削弱社保基金的穩定性,影響廣大參保人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后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可能面臨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准》的重要作用,是進一步細化處罰裁量標准,推動執法尺度統一。新規以欠繳金額和欠繳費額佔比為維度細化處罰標准,推動全國執法尺度統一,提高規則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具體處罰依據違法事實、情節及相關裁量標准依法作出,並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於歷史欠繳等復雜問題,還需進一步明確追繳范圍、時效適用和處理程序,妥善區分補繳欠費、滯納金與行政處罰。惟有罰當其責、區分情形,方能實現維權、公平的有機統一。

隨著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不斷規范,稅務征管與社保繳費管理之間的銜接持續加強。而隨著全國統一裁量標准的實施,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繳費的責任將得到進一步強化。

需要看到,規范征繳是維護社保制度公平和基金穩定的重要基礎,但制度可持續性並不隻取決於征繳力度,還取決於繳費負擔與企業經營能力、勞動者收入水平之間的合理匹配,以及參保覆蓋面的持續擴大。下一步,應在依法規范征繳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繳費政策和公共服務,降低企業合規成本,提升靈活就業人員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保的便利性,推動社保制度從“應保盡保”向更加穩定、可持續的參保繳費機制發展。將依法征繳、合理負擔、就業穩定和基金長期平衡統籌起來,才能夯實社會保障制度的長期發展基礎。(作者系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原研究負責人、教授)

(責編:史雅喬、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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