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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銳評:公共場所不等於“同意直播場所”

金台岩
2026年10月20日08:32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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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商業化直播中,鏡頭伸向普通消費者。直播鏡頭懟到食客臉上、游客身上,吃個飯、逛個景,莫名其妙就成了別人直播間裡的“背景板”。沒有提示,沒有同意,甚至連鏡頭什麼時候對准自己都不知道。這種把消費者當“免費素材”的做法,必須叫停。

有人說,餐廳、景區本就是公共場所,被拍到有什麼大不了?可進入公共場所,不等於進入“可被商業直播”的場所﹔出現在公共空間,也不等於同意成為商業宣傳的一部分。游客偶然入鏡確實難以完全避免﹔但主播把鏡頭對准某位游客長時間拍攝,再直播給成千上萬的陌生人觀看,性質就完全不同——前者是公共生活中的偶然入鏡,后者已帶有明確的商業傳播目的。一句“這裡是公共場所”,不能成為商家越過肖像權邊界的通行証。

更值得追問的是,商家所謂的“展示真實環境”,非要把消費者拍進去不可嗎?餐廳的菜品、裝修、座位,景區的風景、設施、整體客流,都可以傳遞人氣和氛圍。可有些鏡頭偏要“懟”向具體的人,因為真實的食客比一張空桌更有關注點,真實的游客比單純的風景更有“人氣”。問題恰恰在這裡:商家的宣傳需要真實感,不等於消費者就有義務成為這種真實感的提供者。當消費者毫不知情地被推到鏡頭中央,替商家完成“人氣展示”,商家收獲的是流量,消費者付出的卻是自己的形象被傳播的代價。

這類爭議並非沒有現實注腳。江蘇蘇州一家火鍋店直播顧客用餐,法院認定商家未經同意將顧客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判令其公開道歉並賠償顧客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湖北武漢一位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時明確拒絕拍攝,卻仍被探店視頻拍到並上傳網絡,經法院調解,平台賠償1萬元。湖北紅安縣檢察院還針對多家餐館、酒吧違規架設直播設備、長時間對准消費者跟拍的問題,向市場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張貼直播提醒標識、規范拍攝行為。這些案例說明,鏡頭對准具體消費者,早已不是“拍個環境”那麼簡單。

當這類爭議越來越多,靠消費者一次次“自己發現、自己投訴、自己舉証”來解決,顯然不是長久之計。直播從線上走進餐廳、景區,新的營銷方式也帶來新的法律關系,對權利邊界也應相應探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已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內容審核、投訴處置等機制。平台和監管部門還應進一步把規則說清楚:哪些情形需要事先告知、哪些拍攝需要征得同意、哪些鏡頭必須打碼或回避,讓商家在舉起鏡頭前就心裡有數,也讓消費者在面對鏡頭時有明確的權利預期,而不是等直播結束后再尋找維權路徑。

直播可以讓美食更熱,讓風景更火,卻不能為了讓畫面“看起來更真實”,就把毫不知情的人變成免費的流量道具。公共場所不是商家的“免責背景板”,消費者更沒有義務拿自己的肖像,為商家的流量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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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孟哲、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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