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銳評:守住原創底線,AI音樂不能無規則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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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短視頻平台,“AI孫燕姿”“AI周杰倫”的翻唱視頻隨處可見,播放量動輒幾百萬,評論區一水兒的“太像了”。可技術帶來的熱鬧背后,侵權正在悄悄發生。
2024年4月,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在北京宣判:對錄音制品的授權不等於對聲音AI化的授權,未經授權把別人的聲音AI化並拿來牟利,就是侵權,判賠25萬元。判決落地了,類似的事卻沒消停。杭州一家公司擅用離職員工的聲音訓練AI、給虛擬角色配音商用,同樣被法院認定侵犯聲音權。從明星到普通打工人,誰都可能成為“被偷聲音”的那個人。
AI音樂不是憑空長出來的,它的“養料”正是海量人類原創歌曲。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劃定,AI訓練直接抓取原創作品,並不在合法使用之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要求訓練數據來源合法、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說白了,把別人的心血之作“喂”給AI練手,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聲音更是如此。歌手獨特的音色和唱腔,就是一張行走的“聲音名片”,民法典明確參照肖像權予以保護。司法實踐的標准很朴素:AI合成的歌聲,只要讓普通聽眾一聽就能認出“這是某某某”,就落入了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未經授權採集、克隆、合成他人歌聲,不是什麼“技術中立”,而是明明白白的侵權行為。此前鄧紫棋的《泡沫》被網友用AI改造成“雷霆版”,因涉嫌侵權被投訴下架,就是最直觀的例子。
除了數據和聲音兩大邊界,AI生成內容的“身份”也必須說清楚。2025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明確要求,音頻類AI內容必須標注顯式、隱式標識,讓AI作品有據可查、有源可溯。新規還劃定了版權“分界線”:AI作為創作輔助工具,其成果凝聚人類獨創性安排的,可以受保護﹔但是,完全自主生成的內容不符合作品法定要件,版權法不認。規則清晰了,既能精准打擊“洗歌”“盜歌”“蹭歌”的亂象,也能保護把AI當工具用的創作者,避免一刀切。
補齊技術與規則之間的落差,不能隻靠某一方。立法和司法要加快細化AI訓練數據授權、聲紋權益保護、AI作品權屬判定等配套規則﹔平台不能當“甩手掌櫃”,流量分發、收益分配上要明確區分AI生成內容和人類原創作品,暢通侵權投訴、作品下架通道﹔行業也可以探索數據授權議價、收益分成機制,讓“作品被使用、創作者有回報”真正落地。正如行業代表總結的“訓練需授權,生成必須標識,創作必須有回報,侵權必須有懲罰”。
規范AI音樂,不是給技術踩剎車,而是為行業發展校准方向。AI模型的創作能力,源自無數原創音樂人的心血積累,脫離了原創根基,技術創新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守好原創底線,讓技術敬畏創作、讓創作得到回報,音樂行業才能告別亂象,誕生更多經得起時間檢驗的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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