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銳評:對“軟裁員”要有“硬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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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女孩小古把職場遭遇唱成歌的視頻沖上熱搜:工作六年半、被搬走電腦、踢出845個工作群,坐了近一個月冷板凳后被迫離職,最后半個月工資隻領到55元。仲裁、一審、二審對小古的訴求大部分予以支持。當地人社部門也已組建專班核查處置。
當發生爭議,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從來就不是一場勢均力敵的對弈。常州星宇公司辭退應屆大學生事件,讓初入社會的年輕人陷入"服從羞辱"與"反抗無門"的十字路口﹔而自創歌曲維權的這位女孩,同樣被“攝像頭盯著,不安排工作”輕易拿捏、被迫離職。可真要維權,事情便從"被欺負"變成了"怎麼証明被欺負"。這需要付出大量時間精力。也正因為維權耗時費力,舉証遠超普通人承受力,大多數有同樣遭遇的人只能忍氣吞聲。也讓不少企業肆無忌憚地套用“軟裁員”套路,肆意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細節,目前確實存在法律定性上的模糊地帶。比如勞動合同法雖規定了“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可觸發勞動者被迫解除權,但在實踐中,“被踢出工作群”算不算不提供勞動條件?“不合理調崗”與“正常經營調整”如何區分?這些均無明確細則,存在裁量空間﹔“軟裁員”的核心邏輯就是制造惡劣環境,迫使員工因無法忍受而“主動”辭職,從而規避經濟補償金。只要員工提交了辭職信,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為“自願”,這或許是最大的灰色地帶。
同時,現實中的違法成本對許多企業而言,遠低於其可能節省的裁員費用,缺少剛性的懲罰性措施,這使得部分企業敢於通過“軟手段”來博取“零補償裁員”的可能。
從制度層面看,舉証責任分配需要重新審視。“誰主張誰舉証”的一般原則,幾乎等於讓勞動者去証明一件被精心掩蓋的事情——這本身就構成一種程序上的不公。立法和司法層面有必要探索舉証責任的合理轉移或分擔機制,讓企業對其管理行為承擔更多的說明義務。另一方面,基層人社部門可聯合仲裁、工會以及婦聯等提前介入,對“冷暴力”“軟裁員”開通苗頭防范化解通道。同時,進一步完善“推定解雇”制度不可或缺。建議相關部門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作適當的擴大化解釋,將企業逼迫員工辭職的各種不法行為,納入“推定解雇”制度的適用范圍,讓其成為遏制企業“軟裁員”的法律利器。
法律不是評判行為的唯一標尺,道德感與社會責任對任何企業都不可或缺。一方面支持遭遇不公的勞動者依法維權,一方面也希望企業以人為本、為富且仁,監管部門以案為鑒、履職盡責。制度的溫度,從來不在條文裡,而在每一個普通人遭遇不公時,是否真的能夠及時感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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