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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銳評:反腐司法解釋再升級 緊盯“新型隱性”

任網平
2026年04月12日15:05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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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將於5月1日起施行。《解釋》不僅是反腐敗司法解釋的一次重要更新,更是不斷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一步。

《解釋》的出台,根植於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化的時代背景。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取得顯著成就,但腐敗的頑固性仍在,其復雜性也在悄然演變。從明目張膽的權錢交易,到精心設計的“期權腐敗”“影子股東”﹔從直接收受財物,到通過“雅好”收取“雅賄”﹔從個人肆意妄為,到以“集體決策”“單位名義”為幌子謀取私利……一些腐敗行為更加隱蔽、迂回,對司法實踐中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帶來新挑戰。與此同時,隨著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反腐敗國家立法持續推進,反腐敗的法律“主干道”日益完善,也亟待配套“操作細則”跟進細化,確保法律全面、准確、統一、有效實施。

綜觀《解釋》全文,不僅織密了懲治腐敗的刑事法網,更針對腐敗新形態、治理新要求作出了系統性、整體性回應。

其一,“全覆蓋”監管與“全鏈條”懲治。《解釋》不僅進一步明確傳統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更將鋒芒對准了那些試圖鑽法律空子的新型與隱性腐敗。它通過細化規則,將“預期收益”(如未兌現的股權)、難以估值的“特定財物”(如珠寶字畫)等納入清晰的法律評價框架。彰顯鮮明司法態度:無論腐敗披上多麼隱蔽的外衣,法律精准識別的“探頭”與厲行懲處“鋒芒”必將隨之而至。

其二,充分落實“依法平等保護”原則。《解釋》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及的受賄、職務侵佔等犯罪,在定罪量刑標准上參照公職人員的犯罪執行。傳遞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信號:法治,絕不會因為“身份”差異而區別對待,而是要營造對各類經營主體一視同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其三,既“嚴厲懲處”又“政策感召”。《解釋》一方面通過明確各種“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確入罪標准、細化從重處罰規定,持續釋放對腐敗行為“不鬆勁、不手軟”的強烈震懾信號﹔另一方面,又通過完善“積極退贓”認定標准,明確特定情況下退還境外存款可獲從寬處理等規則,昭示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嚴”的主基調筑牢反腐防線,以“寬”的感化性引導行為人挽回損失、配合司法,最大化地實現反腐敗的綜合效能。

其四,著力封堵“責任逃逸”的制度漏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假單位之名,行個人之實”等現象,《解釋》劃清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明確了何種“私分”應定性為貪污。在制度層面擰緊了責任螺絲,防止“組織”成為個人責任的“擋箭牌”。

《解釋》的出台,使得懲治腐敗的法網更嚴密、刻度更精准、威力更持久。相信隨著《解釋》的施行,反腐敗的法治利劍必將更具鋒芒,為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

(責編:仝宗莉、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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