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銳評:高空之上沒有“肆意妄為”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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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精准填補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細化空白,明確了罪與非罪、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邊界。
民航飛行安全,是公共安全體系中不容失守的重要一環。“機鬧”任性妄為,輕則導致航班延誤或被迫返航,重則為悲劇埋下嚴重隱患。這不僅是對公共秩序的公然漠視,而且嚴重沖擊著公共安全的根基,更是對法治規范的挑舋。
依法整治“機鬧”,首先要厘清司法邊界、消除認知模糊。長期以來,對於乘客違規開啟應急艙門、機艙內尋舋斗毆等行為,究竟屬於行政處罰范疇還是構成刑事犯罪,司法實踐中常存爭議、界定不一,既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也影響了治理實效。《解釋》針對有關痛點和盲點,明確了相關行為的定罪罪名與適用條件,清晰劃分罪與非罪,讓“機鬧”行為精准定性,讓違規、違法者自食苦果。這也釋放出明確信號:高空之上,沒有“鬧了白鬧”的僥幸,更沒有“肆意妄為”的空間。
除了明確標准,《解釋》還對一些突出問題加大懲治力度。對於謊稱“飛機有炸彈”等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在量刑上從嚴、從重。以“零容忍”姿態,劍指危害民航安全的“造謠”亂象,堅決鏟除虛假恐怖信息,守護民航領域清朗信息空間。
懲治從來不是目的,規范引導才是根本。《解釋》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嚴有尺度、寬有依據:對主觀惡性深、危害后果重的行為堅決嚴懲,彰顯法律的剛性與威嚴﹔對情節輕微、有悔改表現的行為依法從寬,體現教育挽救的柔性與溫度。剛柔並濟的司法考量,既守住了公共安全的底線,也兼顧了人文溫度,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從地面的交通秩序到高空的飛行安全,確保公共安全是一個有機整體,沒有“法外之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懲酒駕、路怒等妨礙駕駛安全行徑,《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禁止列車霸座、擅自開啟或關閉列車閥門等行為,《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整治影響軌道運營安全和秩序的不良行為……一系列法規條例都指向一個目的——破解各交通場景違規違法亂象,終結“定性難、處罰亂、震懾弱”難題,用統一的標准,守護全場景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治昌明是秩序井然的前提,貫徹執行是安全守護的基礎。唯有讓法治深入人心,讓剛性約束與柔性引導相輔相成,使每一位交通參與者樹立“安全第一、文明出行”的理念,讓遵守規則成為出行自覺,才能讓每一段旅程都安心、每一次出行都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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