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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锐评:反腐司法解释再升级 紧盯“新型隐性”

任网平
2026年04月12日15:05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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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解释》不仅是反腐败司法解释的一次重要更新,更是不断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步。

《解释》的出台,根植于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就,但腐败的顽固性仍在,其复杂性也在悄然演变。从明目张胆的权钱交易,到精心设计的“期权腐败”“影子股东”;从直接收受财物,到通过“雅好”收取“雅贿”;从个人肆意妄为,到以“集体决策”“单位名义”为幌子谋取私利……一些腐败行为更加隐蔽、迂回,对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带来新挑战。与此同时,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反腐败的法律“主干道”日益完善,也亟待配套“操作细则”跟进细化,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

综观《解释》全文,不仅织密了惩治腐败的刑事法网,更针对腐败新形态、治理新要求作出了系统性、整体性回应。

其一,“全覆盖”监管与“全链条”惩治。《解释》不仅进一步明确传统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将锋芒对准了那些试图钻法律空子的新型与隐性腐败。它通过细化规则,将“预期收益”(如未兑现的股权)、难以估值的“特定财物”(如珠宝字画)等纳入清晰的法律评价框架。彰显鲜明司法态度:无论腐败披上多么隐蔽的外衣,法律精准识别的“探头”与厉行惩处“锋芒”必将随之而至。

其二,充分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参照公职人员的犯罪执行。传递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信号:法治,绝不会因为“身份”差异而区别对待,而是要营造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三,既“严厉惩处”又“政策感召”。《解释》一方面通过明确各种“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入罪标准、细化从重处罚规定,持续释放对腐败行为“不松劲、不手软”的强烈震慑信号;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善“积极退赃”认定标准,明确特定情况下退还境外存款可获从宽处理等规则,昭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严”的主基调筑牢反腐防线,以“宽”的感化性引导行为人挽回损失、配合司法,最大化地实现反腐败的综合效能。

其四,着力封堵“责任逃逸”的制度漏洞。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假单位之名,行个人之实”等现象,《解释》划清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明确了何种“私分”应定性为贪污。在制度层面拧紧了责任螺丝,防止“组织”成为个人责任的“挡箭牌”。

《解释》的出台,使得惩治腐败的法网更严密、刻度更精准、威力更持久。相信随着《解释》的施行,反腐败的法治利剑必将更具锋芒,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责编:仝宗莉、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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