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大蔚案看司法的担当和作为

李闯

2018年12月27日17:4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2015年4月,四川青年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以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2018年 12月25日,案件尘埃落定,刘大蔚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大多数人都应该知道,我国是禁枪的国家。涉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为了对枪支鉴定的标准加以规范,作为枪支管理部门的公安部曾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了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定罪审判的案件。有些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和致伤力较低,在定罪量刑时,如果机械地以枪支数量认定,恐悖离公众的普遍认识,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刘大蔚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刘大蔚案的再审改判,让我看到,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司法的勇于担当和大有作为。

刘大蔚案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司法和舆论的共同之处,就是探求真相、追寻公正。良法善治,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善于倾听公众的呼声,充分听取舆论的监督,在与舆论的良性互动中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既能增强司法的权威,也能更好地让“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刘大蔚案让我们看到司法的“勇于担当”。本案中,无论是公众还是刘大蔚本人,对其构成犯罪的事实并无异议,而质疑的是刑罚的适当与否。量刑均衡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则更考验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担当。本案中,对于刘大蔚量刑的判断,法官基于涉案枪支的情况,同时考虑了枪支的外观、材质、购买场所和渠道、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做出了经得起检验的判决。此次再审改判,足见司法“自我纠错”的“勇于担当”。正义直抵人心的路,难免磕磕绊绊,一边铁法如山,一边人情冷暖,个中的轻重衡量,反复斟酌,正是司法责任之下,权责统一的司法担当。

刘大蔚案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大有作为”。这“作为”不仅体现在定纷止争,更彰显着对人权的保障。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近年来,人权司法保障成就斐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审判机制,像呼格吉勒图案、张文中案、“三株兰草”案、刘大蔚案等等,能够通过畅通审判机制得以纠正,正是司法的“大有作为”为人权司法保障事业提供了畅通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无论是冤假错案的平反,还是人民法院主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涤荡着法治前进的铿锵足音。司法的担当和作为,如同阳光,将光亮普照社会,将温暖送抵人心,既照耀着“刘大蔚们”,也照耀着信仰法治的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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