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商业伦理精神

2018年11月27日11:36  来源:光明日报
 

商业伦理精神的培育,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破除所谓的“商业无道德神话”,改变“利润至上”的商业环境和商业观,塑造“价值优先”的商业文化。

“商业无道德神话”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商业行为与道德无关。商业活动无需考虑道德问题。对企业来说,追求经济利益才具有实质意义,谈论道德问题就是不务正业。”这种说法尽管有违人们在直觉上的道德感,但它却是商业社会中“牢固的成见”。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既是这一观点在理论上不自觉的辩护者,同时也自然地借由这种理论造成的实证结果得到辩护。为了破除这一根深蒂固的“业界神话”,近半个世纪以来,商业伦理学一直在艰难的环境中苦口婆心地争辩着“企业为什么要讲道德”的理由和“企业如何讲道德”的方法。但实事求是地说,商业伦理学在今天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伦理学家们提供的各种理由和方法,而是因为屡屡发生的企业失德行为一次比一次危害大,一次又一次突破社会道德的底线,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企业追求经济价值的意义,不得不在更高的价值层面上重新评价和规范商业行为。

历史地看,现代商业社会不自然的“无道德”特征是与现代商业文明起源于伦理观念这一事实和传统背道而驰的。在现代商业文明发起的源头,伦理观念不但孕育了新的商业精神,还通过这种商业精神带来了持续而稳定的商业繁荣。有趣的是,大约在16—17世纪这段时间里,这一现象同时发生在中国和欧洲。

明清之际,处于“四民”之末的商人阶层缔造了中国社会一度的商业繁荣。而在背后起重要推动作用的,恰恰是被称之为“贾道”的伦理观念。有学者指出,明清之际的商人大多原是儒生。“弃儒就贾”后便不自觉地把儒家的义利观念带入商业活动,渐渐有意识地生发出作为“道统”之一的“贾道”。王阳明讲“四民异业而同道”的时代,说的就是商业活动被纳入“正统”、经商也被视为“正道”的年代。正是带着经商也是“弘道”的信念,明清之际的儒商不仅有着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还乐于承担一切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如编族谱、建宗祠、设义庄、疏通河道、开路修桥、建书院寺庙等,甚至连属于士的阶层所做的文化事业如整理文献和刊行丛书也乐此不疲。儒商的种种义举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政府的褒奖,在“若有德业,则为铭文”的感召下,他们愈发看重自己的名德。

大约在相同的时间段里,西方社会经历了宗教改革。基督教世界摇摇欲坠,世俗世界的兴盛伴随着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动了商业社会的崛起。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正是在加尔文宗诸派宗教伦理孕育的资本主义商业精神的感召下,大量的清教徒投身商业活动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赚取了“第一桶金”。这种资本主义精神可称之为禁欲主义天职观,即从事商业活动不再是低贱的行为,而是符合上帝要求、为上帝劳作的天职。

不难看出,无论是明清商人的“贾道”理念,还是欧洲清教徒的“天职观”,它们之所以能成就一种商业文明或塑造一种商业精神,关键就在于它们能把个体的经济行为和某种公认的崇高价值结合起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使人获得超越性,形成了一种在个体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这种双向的互动过程中,个体既获得了超越自身利益的自我认同,社会也从中受益并对个体进行良性反馈。相反,如果经济行为的动机是单纯的自利,而社会成就评价只是建立在效果主义基础上的福利标准,那么个体和社会之间就不再是一种相互推升的递进关系,而是一种相互掣肘的制约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要走出“商业无道德神话”的困境,就要在根本上实现个体行为动机与社会成就评价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如果只是强调在个体层面改善行为动机而不调整社会成就评价体系,那么道德的个体就有可能在社会压力系统下面临“劣币驱除良币”的道德风险。如果社会成就评价的调整不能起到改善个体行为动机的效果,那么,再好的评价系统也会流于形式而无人问津。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良性互动不但在说理层面和社会教育系统内需要经济学、管理学和伦理学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视野吸收对方有益的东西,更需要金融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和一切有志于从事这项事业的人通过一定的机制、措施、路径把这种良性互动现实地建立起来并一直推动下去。这种良性的互动机制就是所谓的伦理法。按照黑格尔的概念,它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自在自为的法。只有在这种法的形式中,才能形成作为共同存在方式的伦理精神。

以色列作家尤瓦尔·赫拉利在《人类简史:从动物到上帝》一书中说,人类之所以能在进化中脱颖而出,是因为我们这个物种在大约7万年前经历了一次“认知革命”。这场革命使人类行为的价值超出了生物学的范畴。从此,人类开始借助对共同东西的想象发动大规模的集体协作。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理解,这种能动的共同东西就是最初的伦理精神。“贾道”也好,“天职观”也罢,甚或是正义、平等这些伦理观念,它们并不是物质实体,而是人类头脑中想象出来的产物。但正因为这些观念成了伦理主体,人类才可能通过这个纽带把自己和他者联系起来并按照可通约的精神世界确认自身并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伦理精神就是自我意识的共在状态。在伦理法中,这种共在状态使每一个自我既是独立的个体,同时又与他者成为一体。在一个没有伦理精神的生活世界里,人们就不可能形成价值共识,也不可能按照共同的价值标准理解是非判断。这样一来,每个人也就只能看重并固守自己认为是对的东西。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最终后果必将催生原子化的社会。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不能在商业生活中重塑伦理精神,就不会有真正的成就感、职责感、荣誉感、诚信精神、工匠精神、敬业精神这些带有超越性质的价值诉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塑商业伦理精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以开发社会成就评价工具为抓手,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业伦理建设,通过评价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组织经营管理过程和组织文化,在各个层面改善组织管理的伦理质量。其二,开展面向行动的职业道德培训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和道德心理学知识转化成以行动为导向的分析框架和测度工具,摆脱以往僵化的道德说教模式,开发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道德培训方式。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更愿意把资本投向那些富有社会责任感并重视组织文化经营的企业。换句话说,他们更愿意去投那些“有道德的企业”。长远地看,许多这样的战略性投资最终并没有让投资人失望。这些投资不但给投资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也在客观上产生了不小的社会效益。这说明,重视商业伦理精神的培育,完全有可能实现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作者:张霄(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教研室主任)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6日 15版)

(责编:岳弘彬、曹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