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刚以柔以智慧,决战决胜执行难

李公惜

2018年11月15日19:51  来源:人民网
 

当事人进法院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寻求法律的保护,但倘若官司打赢了,生效法律文书却得不到执行,那在当事人看来就等同于打官司的目的没有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兑现不了,胜诉法律文书就成了“法律白条”,司法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困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由此而生。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场空前的战役打响以来,人民法院各项执行指标有大幅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是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干警扎根执行一线,攻坚克难、奋力鏖战的结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也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案例: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案件。需要明确的是,“执行不能”并不同于“执行难”,其成因并非是能够克服的困难,而是由于客观实际条件所限,对此我们不妨给予法院多一些支持和理解。而在应对“执行不能”案件上,我们也看到了法院的责任担当,广大执行干警付出了超凡的耐心和智慧,力求对“执行不能”案件有所作为。

对待“执行不能”,法院人展示了执法之“刚”。通过划定“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之间的红线,并按照标准仔细甄别,把严了“执行不能”的入口关。坚持依法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手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行到位,只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才认定为“执行不能”,并在依法履行法律程序后纳入“终本”案件库。确立了对“终本”案件的定期跟踪复查机制,使得具备条件的案件能够及时恢复执行,让“终本”案件进退有序。而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制造“执行不能”假象的被执行人,坚决重拳出击,依法运用处罚措施予以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对待“执行不能”,法院人彰显了司法之“柔”。各级法院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宣传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合理预防风险。事前运用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起诉前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降低执行风险,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有效地从源头上压低了“执行不能”的发生概率。对于被执行人确已丧失偿债能力,而申请人又面临生活困难的尤其是涉民生案件,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尽可能地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彰显了司法温情。

对待“执行不能”,法院人发挥了创新之“智”。借助“智慧法院”建设的东风,各级法院不断深化执行信息化系统应用,“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日臻完善,织就了一张线上执行查控的“天罗地网”,优化了财产查找方式,提升了财产查控效率。我们谈“创新”,不惟科技手段的创新,也包含工作方法的创新。各级法院充分合理地利用法律手段,在处理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中,积极发挥执行转破产机制的作用,通过破产重整或清算,推动案件彻底解决,同时尽可能挽救企业,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在法律框架下,各级法院探索的步伐也迈得更加自信从容,例如一些法院探索通过“保全+悬赏+救助”的新机制来做大司法蛋糕,解决司法救助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使越来越多的涉民生案件申请人获得了实惠,极具推广价值。

眼下“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已到了决胜阶段,我们欣喜地看到,全国法院执行干警正饱含“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定热情,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顽强干劲,在决战“执行难”的道路上披荆斩棘,奋勇前进。胜利的号角即将吹响,我们满怀期待,我们充满信心。

(责编:冯粒、曹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