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群众三年无水喝,法定职责为何不履行

王心禾

2018年09月11日08:41  来源:检察日报
 

管道铺好了,一户一表也装了,但饮水工程建成3年群众却无自来水喝。9月10日《工人日报》报道,记者今日了解到,近日,国务院第二十八督查组在开展大督查行动中,在甘肃省秦安县发现了如此怪事,随即实地核查督办,仅30个小时后就通水了。

饮用水是群众生活必需品,离开了水,一天的正常生活都无法保证,更何况是三年。对于此事,如果仅仅以工作作风问题来看待,未免过于简单。连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都无法提供到位,那不仅仅是人和作风出了问题,在制度的设立、执行或救济的某些环节中也一定存在漏洞。因为群众喝水不是某一个人的事,是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服务内容。由此本事件值得进一步剖析和梳理。

据报道,没有水是因为“供水管网损坏”。那么,损坏后为什么没有及时修好?报道提到是“由于村干部管理不善,未及时反映供水管网损坏问题”。这应该成为当地三年喝不上水的理由吗?

管道安装后,出现故障很正常,但没有及时了解到这一故障,并非正常。由使用者反映,是一条途径,而由安装责任方和监管方主动、定期查看,则是并行的另一条途径。根据现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秦安县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该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供水单位应履行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的义务。

而在本事件中,村干部未及时反映,但村民则一直在通过各种努力向有关部门反映,结果是“投诉、留言之后就再也无音讯”。基于目前的事实,是不是可以推出这样一条当地“工作路线”:村民反映不算数,只有村干部反映才能进入责任部门信息接收范围,法定的监管和定期查看义务可有可无,可以自作主张不履行。

为了“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条例》规定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而秦安当地农村“3年来仅有几次间歇性供水”。

执行环节全面瘫痪,为何没有被及时纠正?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条例》给予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的权力,为何没有被依法有效行使?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上级责任部门对此察觉和处理了吗?

群众饮用水保障是基本民生工程,是公用事业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基本职责。事实证明,三年里群众“半夜守着石缝中冒出的水滴”吃水的难题,30个小时就可以解决。当地责任部门失职程度可见一斑。此事告诫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以人民为中心,绝不是纸上写出来的,是需要职能部门实实在在执行法律规定做出来的。对于忽视群众需要、放弃法律职责的公务人员,期望接下来法律追责不再缺位。

(责编:董晓伟、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