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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的制度创新和有效手段

人民日报新知新觉: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

吴朝霞  曾石安
2018年08月22日04:42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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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污染防治模式,它通过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让企业主动成为污染治理的主体。这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污染治理的社会成本、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还可以大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污染防治效果,实现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因此,积极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制度创新和有效手段。

  从微观层面看,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引导企业通过自主行为选择来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在节约污染治理成本及技术创新激励下,企业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技术演化路径、增加绿色产出、提高减排绩效或者决定是否减产、迁移等。从宏观层面看,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技术创新双重推动下,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有序引导产业合理转移和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从而显著提高地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效率,使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试点稳步推进,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定价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制度建设等都取得了一定进展。首先,排污权初始分配以低价起步、有偿分配为主。初始排污权数量的确定,宏观上主要考虑地区环境容量差异性,以国家和地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微观上主要按照企业或项目的预测排污量或过往实际排污量来确定。其次,排污权定价机制建设取得成效。排污权初始价格由环保、物价、发改委等部门以行业治污成本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资源稀缺程度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计算得出。再次,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制度基本确立。排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需要在政府规制下进行。同时也应看到,试点阶段形成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政府决定的交易价格不一定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与竞争状况,排污权无法在省际进行交易导致缺乏统一有效的全国市场,中介公司、环保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排污权交易等。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作用的发挥。

  建立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要推进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交易机制等制度建设,提高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和减排的积极性;还要完善排污监管制度、政府绩效考评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税收与财政制度等外部制度环境,使外部制度环境和内生动力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一方面,应加快完善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初始分配制度、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拓宽排污权交易主体范围,提高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效率与公平性,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推进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应积极打造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创新激励机制,通过排污权抵押贷款、创新交易方式等手段,激发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加强顶层设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排污权交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的财政投入机制与政策,强化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绩效考评机制;积极引进和开发先进污染监测技术,加强排污监测监管,健全大气污染治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22日 07 版)

(责编:岳弘彬、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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