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互联网内容建设与治理不断强化

——写在习近平总书记4.19讲话发表两周年之际

王春晖

2018年04月20日09:32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2017年,国家有关部门围绕互联网内容建设和治理出台和实施多项管理规定,如《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类:

一、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简称:“执法程序”》),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执法程序”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执法程序”确立了,行政执法督查制度,即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2.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的管辖。“执法程序”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3.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调查与立案。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以下四种事项应及时调查处理: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2)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4)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一是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是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是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是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4.互联网信息内容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执法程序”要求,执法部门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5.关于听证与约谈制度。“执法程序”规定了“听证与约谈”制度,如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并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二、规范网络表演经营行为

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2017年1月1日,由文化部颁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简称:“网络表演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网络表演管理办法”要求,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六种内容:1)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2)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3)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4)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5)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6)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三、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各项数字产业的不断推进,为中国互联网新闻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2017年,围绕习总书记关于网信和新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多项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主线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等。

1.重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2017年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时隔近12年后首次修订。修订后的“2017年规定”主要变化有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新闻覆盖范围;二是服务类别发生变化,明确为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许可;三是许可服务形式扩展为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四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两级许可审批。

2.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2017年5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3.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行为。2017年10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定期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而且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

4.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2017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评估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评估管理规定”主要是配合《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和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并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评估管理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或配合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及时改进完善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措施。

四、治理互联网社交行为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互联网已经导致一种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和生存模式,构建了一个超巨大的网络群体,中国拥有全球最庞大的互联网社交网络用户群,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自媒体互联网群体,这些互联网群体具有低门槛、易操作、交互强、传播快等特点,每天都发出海量级的内容,但这些海量级的内容一旦失去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将会导致及其严重的不良后果。

2017年,我国对互联社交内容的治理主要集中在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互联网跟帖评论、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以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领域。

1.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2017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群组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根据“群组管理规定”要求,平台方应当在以下五个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二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三是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四是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及使用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群主”应承担责任的问题,“群组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2.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2017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跟帖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跟帖管理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以下八个方面的主体责任:1)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2)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3)建立先审后发制度;4)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5)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7)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8)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规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2017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1)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3)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4)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5)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6)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4.治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随着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数量的日益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信息需求,但同时,一些互联网平台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部分公众账号在运营中传播低俗色情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甚至诈骗信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亟需进行规范。

(责编:王倩、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