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寄件”落地,监管网络须织密

张全林

2018年03月29日13:5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快递暂行条例》日前公布,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寄件、收件上,《条例》明确了“实名制寄件”要求。(3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寄快递是否实行实名制,一直存在两种观点。赞成的主要基于安全考量,反对的主要出于个人信息保密。权衡利弊得失,还是选择寄快递实名制利大于弊。近些年发生的案例可知,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隐藏收件人信息,会选择寄送到物流代收点,通过物流单号查到邮包到了,就委托第三人来取,规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对社会危害最深的还不是毒品,因为毒品运送过程中化学性质比较稳定,更危险的是通过物流寄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物品等,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

实行寄件实名制,才可以排除此类犯罪分子作案的可能。可以设想,如果有人寄个炸弹,把收件人或者快递员给炸了,却找不到责任人,势必造成社会恐慌和混乱。实行寄快递实名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欲通过快递犯罪的行为进行遏制。当然,寄快递实名制的推行,尚涉及法律及技术层面的一些问题。如快递员如何判断身份证的真伪,是否需要配备相应的验证设备;快递员是否有权力让用户提供身份证并进行查验,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撑。寄递安全是快递服务和整个邮政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要达到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实现全覆盖,监管机制和硬件准备尚有较大的努力空间。

反对寄递实名制的人士,主要出于个人信息保护。对此《条例》也给出了应对之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对于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以及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实名制只是关口之一,寄递安全的保底之策,仍在于收寄验视制度不折不扣的落地。据邮政法规定,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求邮政、快递企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当场验视,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对此,《条例》也作出了强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邮政法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对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有人据此认为,只要坚持验视邮件,就无必要实行实名登记。但从提升安全系数的角度考虑,验视与实名双管齐下,更有利于遏制犯罪。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对寄往活动举办地城市的物品类邮件、快件,在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同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当时虽是临时性措施,但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偷工减料,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规收寄禁限寄物品,根据邮政法第75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邮政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当然,处罚只是避免重演的手段,事前的防范更为重要。从先前执行的漏洞看,只有把监管的网络织密,才能破解快递实名制的难题;从长远看,只有平衡好公共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与企业盈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责编:高倩倩(实习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