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保健品“知假买假”获赔的标本意义

苑广阔

2017年12月01日08:21  来源:燕赵晚报
 
原标题:保健品“知假买假”获赔的标本意义

  在一个多月时间内,重庆男子石某在内江6家药店多次购买同类功效的保健品上百盒。在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后,这些保健品被认定为“三无”产品,为此,石某通过诉讼,要求6家药店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 在一审法院判处其中两家药店“退一赔十”,药店不服而上诉后,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11月30日《成都商报》)

  很多人都知道,在新的《消法》颁布实施之前,全国数不清的职业打假人,基本上都是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来赚钱牟利的。而随着新《消法》的颁布实施,国家正式对“知假买假”说不,不再对这种行为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从某种意义来说,也就断了不少职业打假人的一条生财之道。

  不过,新闻中这个案例却不太一样。当事人石某在不同的药店购买了多达上百盒的同类保健品,单纯从数量上看,就已经超过了他自用的可能。而后当地法院也查明,石某购买了这些保健品之后,自己并没有服用,而是用于投诉、举报和索赔。正是基于这一点,上述六家药店中有四家药店和石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另外两家却以新《消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而石某的身份不是普通消费者,其行为涉嫌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调解,即便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也提出了上诉。

  不过令很多人不解的是,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了药店的上诉请求,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法院当然不会刻意偏袒作为消费者的石某,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虽然新《消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是对于食品和药品,却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换言之,消费者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取十倍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国家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目的也很明确,那就是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现象形成高压态势,调动消费者的力量参与对食药领域制假售假现象的遏制和打击力度。

  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对商家来说是堂普法课,也是堂警示课,要想不被消费者“知假买假”遭遇十倍索赔,还是老老实实,不卖假货的好。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却是一种鼓励,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尽管和商家索赔就是,商家如果不赔,则不妨和其对簿公堂。

(责编:董晓伟、王倩)